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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资[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资金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最近总行决定增加总分行借款和上存资金期限档次并对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分级负责的资金管理体制,增强总分行之间资金调度的灵活性,总行决定对原上存资金管理规定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总行在增加上存资金和总分行借款业务品种的基础上,对上存资金和总分行借款的管理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使分行对辖内资金的摆布和调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同时,总行对分行提前还款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分行进一步加强对借款期限的管理。各行要不断提高对资金缺口的预测水平,按照借款用途合理安排借款期限,避免出现借长用短或借短用长的现象。


  二、在资金管理中要处理好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争取较高的收益。应坚持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确保流动的资金调度原则。修改后的上存资金管理规定虽然取消了分行活期上存资金限额,但对分行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行应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合理摆布上存资金期限,防止为追逐高息而片面加重定期上存的倾向。


  三、为做好内部资金的期限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资金的预测与分析,总行对提前归还总行借款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为便于分行合理安排资金期限结构,及时满足分行的正常资金需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借款行上存定期资金,定期上存行向总行借款。各行应合理和善意地运用总行赋予的权限,避免片面追求高息收益和套利行为,使各类上存资金和借款保持合理的比例。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为增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的能力,同时,提高分行资金调度的灵活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上存资金的限额与期限档次
  分行上存总行资金,上存金额为1000万元的整倍数。
  对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分为活期、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五种期限。


  二、上存资金的条件和手续
  上存资金的期限由分行根据自身资金状况、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要自行选择确定。
  分行随时可以上存活期资金。
  在总行没有借款的分行可以上存任何期限的定期资金。
  在总行有借款的分行需经总行同意后方可上存定期资金。
  有定期上存资金的分行可以向总行申请借款。
  分行上存资金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存;二是通过联行将借差转入上存户。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如分行联行账户出现贷差,必须主动清算,否则总行主动将其活期上存资金转入联行账户清算,如分行无活期上存,将期限较短的定期上存转入联行账户清算并处以罚息。
  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必须填写上存协议书(附表3)。上存协议书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上存日之前(含当日)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和清算收付中心资金调拨处。如分行上存资金为新期限和利率档次时,需于上存日前一天传真到总行上述两个部门,以便提前办理开户手续。


  三、上存资金的支取
  分行支取上存总行的活期资金、定期资金时需分别填写《支取活期上存资金通知书》、《支取到期定存资金通知书》;如要求实拨头寸,需在支取当日上午8:50以前将支取通知书传真至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如通过联行划拨,需在当日下午2:00前传真至总行。发送传真后,再电话通知给予确认,总行根据传真通知调拨资金。
  定期上存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分行支取上存资金在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支取通知书由分行资金计划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支取上存资金超过一亿元,支取通知书由分行行领导签字并加盖分行公章。


  四、上存资金的转存
  定期上存资金到期后如不需要调回,分行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总行并重新填写上存协议,如分行未办理转存手续,总行将其自动转期为原期限的定期上存。


  五、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六、上存资金到期日或支取日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上存资金业务。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总行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1.支取活期上存通知书(略)
     2.支取到期定期上存通知书(略)
     3.中国银行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略)

附二:       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分行借款的管理,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同时,规范分行的借款行为,促使分行合理运用借款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分行借款的种类和用途:
  一、总分行借款分为基数借款、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向总行借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借款(含划转再贷款);长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借款;短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下的借款。
  二、基数借款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长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由于贷款投放、亏损占款等原因导致的长期资金缺口;短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因头寸临时不足导致的短期资金缺口。
  三、分行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向总行申请借款,严禁将短期借款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第三条 总分行借款期限结构
  一、总分行借款期限品种根据需要设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
  二、基数借款不再设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间采用分段计息方式管理,借款利率随总行利率调整而调整;长期借款设1年和6个月两个期限档次;短期借款设3个月、1个月、14天和7天四个期限档次。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执行合同利率。
  三、总分行借款均按季结息。


 ?第四条 总分行借款的申请
  一、分行向总行申请短期借款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总行资金部上报借款申请报告(详细要求见中银资业〔2000〕63号文件)和“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申请表”(格式后附)。
  二、分行向总行申请长期借款时,除上报借款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表外,还应提供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批准的长期借款计划的复印件。
  三、借款金额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申请书,需资金处处长签字并加盖资金处印章;5000万元以上的申请书需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分行行章。


 ?第五条 总分行借款的审查与发放
  一、分行应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申请借款,严禁利用借款和上存资金的不同期限和利差进行套利活动。当总行认为分行借款申请的期限和利率在客观上构成套利行为时,即在发放借款时对借款期限和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二、短期借款的发放:总行资金部收到分行的借款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三、长期借款的发放:资金部对分行长期借款申请报告及所附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同意后,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核定的分行长期借款计划内,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总分行借款的归还与展期
  一、基数借款不再办理展期手续。
  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律到期归还,不予展期,逾期不还的执行罚息利率。
  三、短期借款不得提前还款。基数借款和借款期限满三个月的长期借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部分仍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四、分行提前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中国银行提前还款通知书”(格式附后),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
  如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归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总分行借款业务。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总行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申请表(略)
     2.中国银行提前还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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