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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高效、廉洁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实际,对药监系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及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参与用公款支付或企业邀请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高消费活动。
  二、不准擅自参加企业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因公务需要或应邀参加上述活动,须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参加。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对企业“吃、拿、卡、要”,到企业监督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提出带有索要性质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与本人职务或与执行公务有利害关系的馈赠(包括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类报销凭证、单据、发票和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无偿借占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其它财物。
  六、不准为违规违法者说情,不准参与或包庇违规违法活动。
  七、不准降低标准办证或在办案中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强制安排亲友在企业就业。
  八、不准用公款或以企业赞助的形式获取各种俱乐部会员资格。
  九、不准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入股分红;不准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或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包括名誉职务)。
  十、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变相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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