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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0-04-07 生效日期: 1950-04-07
发布部门: 政务院
发布文号:

    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及节约现金使用,特决定对国家机关实施现金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

  二、凡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之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自己保存的现金数目,得由各该单位提供材料,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商定,报请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之。其限额,在设有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开支;尚未设置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日常开支。
  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间的相互往来,须使用转账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转账,埠际之间往来,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拨。除汇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在城市零星开支等必须使用之现金部分外,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
  以上各项定为重要的财政纪律之一,自公布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并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检查。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同级和上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监察机关,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三、为更进一步的实行现金管理,使现金流转能照预定计划进行起见,俟具备必须条件后,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即须按期编制现金平衡的收支计划,经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汇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计划时,要与帮助各企业办理清算和信贷业务相结合,以减少现金流通数量。为逐步达到此目的,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草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和帮助各企业办理清算的具体办法,发给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及主要机关及公营企业研究参考。并首先从中央直属的主要部门试办,取得经验,俟条件成熟,再明令公布推行。

  四、为达到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现金出纳的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须力求健全机构,改善业务手续,务使办理收款、付款、汇款等业务时,作到迅速和准确,使之适合于为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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