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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认购(售)权证风险预告书应行记载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19695号

一、认购(售)权证基于其商品之特性,系以对特定证券之买卖权利作为交易标的,故在权证之存续期间,其价格皆与其该特定证券之价格互动,投资人应留意该证券价格波动对其认购(售)权证之影响。

二、上柜之认购(售)权证,其发行价格、行使比率等发行条件系由发行人订定,上柜后在柜台买卖市场交易并自由转让时,其价格则由市场之供需机制决定。

三、议约型认购(售)权证,其交易价格、行使比例、履约价格与方式等交易条件系由证券商与投资人于交易前商议订定,该权证将不在柜台买卖有价证券市场上柜交易,交易契约亦不得转让,投资人已了解此项商品特性。

四、投资人于购买认购(售)权证前,应先行了解与证券商履约能力有关之财务、信用状况、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不负责担保发行人之履约责任。

五、上柜认购(售)权证因证券商违反相关规定致未能上柜或因标的证券下柜等因素致终止上柜者,或议约型认购(售)权证未获本中心同意交易者,应依原发行条件或交易契约规定,由证券商按约定之价格收回或返还投资人已缴交之价款,以了结证券商之契约责任。

六、一般情况下,认购(售)权证届期且无履约价值,该权证即无任何价值;即另尚有履约价值,若投资人未于期限内提出申请,该权证亦如同毫无价值可言。

七、风险预告书之预告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对所有认购(售)权证风险及影响市场行情之因素尚无法一一详述,投资人于交易前除须对本风险预告书详细研读外,对其它可能影响之因素亦须有所预警,并确实作好财务规划与风险评估,以免因贸然从事此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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