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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有关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4 生效日期: 2003-10-1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文号: 新建房函[2003]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产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综函[2003]002号函)和《自治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于今年6月底初步建立了自治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但是,目前我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覆盖面小,上报的企业数量少,信息不全,数据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系统建设还很不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档案系统建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扩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覆盖面。要尽快建立本地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将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纳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信用档案的数据标准进行信息数据的审核与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督促已购置软件的企业尽快如实填报数据,务必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所有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数据审核后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数据要及时更新。凡企业基本情况、资质等级、人员、项目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更新后的信息数据。新成立的企业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后一个月内,将信用档案数据上报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将本地区企业(项目)变更情况、新成立企业情况、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制度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合。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沟通,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性、权威性。凡受理投诉久拖未解决、有不良行为记录、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企业,在资质(资格)年检中,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资格)证书处理。

  五、希望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各地行政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我厅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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