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证稽字第0940021792号
一、本注意事项所称「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系指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八十二条之二所规范交易需求及履约之借券行为。
二、证券商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应经董事会及相关部门之适当授权。
三、证券商应对公司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时,可能涉入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四、证券商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应订定内部控制程序以及内部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处理办法与相关额度限制,并应与其它交易独立记载。
五、证券商对交易人员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应有适当之授权、核准、额度限制与停损限制规定。
六、证券商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之人员与中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后台(会计与结算、集中保管)之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七、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应每日衡量所借之有价证券与担保品之公平价值,并留存所衡量之信息。若无活络市场公开报价时,应以可靠之估计方法决定公平价值之估算与衡量,若公平价值变动或重要假设与原来预期发生重大变化,应有适当之处理程序。
八、证券商从事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时,其相关作业凭证应依规定留存。
九、内部稽核单位应依上述注意事项重点,每月与不定期执行内部稽核作业,以确保各项控制重点皆依规定办理,并留存相关稽核记录。
十、本注意事项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