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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上海市部分优质普通高中在豫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 2004-07-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教文体局),局属有关初中:
  天津市、上海市部分优质普通高中2004年将继续在我省招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与计划
  今年天津市共11所学校在我省招生290人,上海市32所学校招生283人(其中在郑汴洛三城市招生146人)。
  二、招生对象及要求
  两地招生对象均为具有河南省户籍和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上海市、天津市分别要求考生中考成绩达到省级重点高中、市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考生必须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能适应寄宿制学校生活。
  三、收费标准
  被天津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学费1.5万元,不同学校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10%。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被上海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一次性向学校缴纳委托培养费5万元,入学后按上海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期1500-2000元和360—560元。
  四、学生待遇
  被天津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统一办理临时身份证,在学习、生活、学籍管理、人身保险、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在校生的一切权益,毕业后按当地学生待遇参加天津市的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学生毕业后被天津市高校录取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其他地方的高校录取的,学生户口可以直接迁往高校,也可以先迁往天津市后,再从天津市迁往高校。
  被上海市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迁移户口,学习、生活、学籍管理、人身保险、安全等方面享受上海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相同的待遇。学生毕业后按上海学生待遇参加当年上海市的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当年未被高校录取的学生由原毕业高中学校安排复习,次年再参加上海市的春季和秋季高考,不再另收委托培养费。如仍未录取则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五、报名办法
  1、市区(含金水、管城、二七、中原、惠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农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待成绩公布以后,持我市普通高中文化课准考证、中考成绩单、学籍表原件和复印件,到郑州市中招办(郑州市五中)报名,并填写《河南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上海(或天津)普通高中考生登记表》。然后到郑州市中小学卫生保健站参加体检。
  2、六县(市)教体局及上街区教文体局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由各单位自定。7月15日以前将报名情况汇总表、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中考试卷等材料报郑州市中招办。
  3、报考上海市或天津市的普通高中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天津上海的学校不得兼报。
  4、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录取办法
  1、河南省教育厅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
  2、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省教育厅与上海市教委进行监督;
  3、招生学校向拟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意向书”。收到“录取意向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正式签署《委托培养协议》,领取正式录取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
  4、未被录取者,由郑州市中招办或各县(市、区)中招办按其分数和志愿安排参加我市高中录取。各县(市、区)中招部门和录取学校对这些考生要与当地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七、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省外部分普通高中在我省招生,是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省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我省培养人才,既弥补了我市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也为我们了解省外教育改革信息、学习先进经验开辟了一个渠道,对进一步促进我市与外省市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都要从教育交流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中招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要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了坚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以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郑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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