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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相关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 2004-06-2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等项原则,规定了许多新的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创立了一系列新型的实施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这些新的行政许可实施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深刻变革的重要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在运作方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各县(市)、区都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或办事大厅,并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公开透明程度有所提高,办事程序有所简化,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许可从分散向集中、从无限期向有限期、从串联式向并联式转变,从部门分块许可向整体许可转变,使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但这些改革还仅仅是初步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多部门、多环节和交叉重复许可的问题,没有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许可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方便基层的目标,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相关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的转变,建立现代行政管理服务体制。当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相关制度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重点,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十个方面制定或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制度
  凡一个部门有多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必须确定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一些需要多个部门许可的事项,如企业设立登记、社会团体设立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上述两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方案,于7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和市编办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拟订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方案。

  二、建立方便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外,都应实现由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本机关对外的信息网页上公布,需要纸质文本的,应当免费提供。要抓紧时间修订申请书格式文本,使其简单、明了,方便申请人填写,删去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三、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在本机关对外的信息网页上和行政许可办理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公示承办人和监督机关及其监督电话。公示的内容应当准确、可靠。现在公示的事项不完整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修改完毕。

  四、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要把行政许可受理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待,建立规范的受理制度。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必须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告知事项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尽快实现网站互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实现信息共享,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现象。

  五、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并在本机关对外信息网页和行政许可办理场所公示。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程序和听证组织办法,保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严密、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六、建立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并针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特征,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合法、公正。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的,要制定招标、拍卖程序和规则;应当以考试、考核结果或以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决定的,要分别制定考试、考核或检验、检测、检疫制度;应当根据先后顺序作出决定的,要制定申请顺序登记制度。

  七、修订和完善行政许可期限制度
  对过去正在实行的行政许可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尽快修订。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场作出决定或者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明确规定必须当场作出决定。实施机关向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不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期限的,按承诺的期限执行。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许可公开的方式、方法和途径。要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把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决定等向社会公开,允许并方便公众查阅。今年年底前,所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全过程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以积极、诚恳的态度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九、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研究制定监督办法和措施,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纠正只许可不监督、重许可轻监督的现象,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维护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十、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落实实施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细化岗位,分解职责。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违法行为,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方法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有错误必须有人承担责任,谁有错必须由谁承担责任。
  为了保证上述各项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建立并得以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指定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逐项研究落实。在这些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要对过去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保证行政许可的各种实施制度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制度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年底前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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