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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协助企业人力资源提升计划─联合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7-05-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企字第0940024152号

一、目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协助各行(职)业专业团体、财(社)团法人及事业机构结合相关事业机构规划办理在职员工联合进修训练活动,以扩散、分享教育训练之经验与资源,同时提升企业人力资源以建构产业或区域升级发展之基石,特订定本计划。

二、协助方式:

(一)由本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及经费补助,协助各行(职)业专业团体、财(社)团法人及事业机构结合具产业或区域发展关联性之事业机构(以下简称联训单位),于国内办理共同需要之员工座谈、研习、观摩、训练课程等内部训练活动(以下简称联训计划,计划内每场次活动实际参与人员至少应达十五人)。

(二)办理绩效良好者,于本局相关网站公开表彰绩优联训计划策动厂商,并以公开仪式表扬。

(三)于国外办理之训练活动或指派员工参加非属联训单位所办理之相关训练不予协助。

三、协助对象:依法设立之各行(职)业专业团体、财(社)团法人或依法为就业保险投保之事业机构,并符合下列各要件者:

(一)领有立案登记、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者。

(二)具在职员工进修训练实务经验及联训计划执行管控能力,且备具有执行联训计划所需训练场地设备及教具者。

(三)自九十三年度起,拟于最近二个年度内规划办理联训计划,且能另外结合四家以上(各行(职)业专业团体及财(社)团法人须能另外结合五家以上)具产业或区域发展关联性之事业机构共同参与联训计划,且全体受训员工均依法为就业保险之被保险人。

(四)接受协助单位如为财(社)团法人,其捐助(组织)章程须具办理训练之服务项目或任务。

四、协助执行期程:联训计划年度执行期程自本局召开审查会议核定通过之次日起算,至当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每一单位每年度以申请、参与一联训计划为限。

五、受理申请方式暨期间:本局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受理申请,并以事前审核原则、采批次审查方式办理,本计划年度预算用罄即不再受理。拟申请协助之单位至迟应于所规划联训计划开始执行前一个月,检附所结合联训单位共同签署之联合训练授权书,备齐申请数据表件(含电子文件文件),配合信息系统作业,上传申请文件,并以书面文件正式行文送达本局完成申请。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退请申请单位确认修正并再次送达后,始完成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前,可函请本局派员免费协助规划、咨询联训计划相关事宜,但仍应于上开时程内完成申请程序。且同一年度之联训计画不得分次提出申请。

六、审核程序:由本局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小组,针对申请单位之资格及所提联训计划书表等内容,进行书面审查,申请单位并应指派联训计划规划人员到场简报说明,俾利审查小组逐项检视并核定补助额度。本局认有必要时,得增加实地访视审查作业,申请单位不得拒绝。

七、补助标准:每一联训计划之联训家数应达五家以上(含五家),其费用以补助所需经费百分之五十为原则。联训单位员工规模均为十人以下致经费负担能力有限或联训计划对国内办理进修训练具明显之示范、带动效益,经审查小组认定者,得提高补助比例至百分之七十。其补助金额由本局依预算额度、产业类别、区域别、联合训练家数、员工规模、联训计划内容、联训计划预期效益(含内部性及外部性效益)及申请单位执行能力等因素核定,每一年度之联训计划最高以补助二百五十万元为上限。

八、联训计划经费编列原则:计划各项经费编列标准上限如下:

1.讲座钟点费:按内部讲师每小时八百元,外聘讲师每小时一千六百元编列。

2.术科课程助教费:术科课程得视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担任授课,其钟点费按每小时四百元编列。

3.场地费:按班次上课次数编列,每场次最高得编列二千五百元(一天分为上、下午及晚上三场次,每场次至少三小时)。

4.外聘讲师交通费:按自强号火车之票价编列(需注明起、迄地点)。

5.材料费(限于术科课程)、书籍教材印制费及文具用品费:依各场次课程活动需要核实编列,每场次每人最高不超过六百元。

6.人事费:每一联训计划以补助工作人员一人为限,并依本局核定之计划执行期程按月计算(未足月部分不予列计),每月编列三万元。

7.行政管理费:按计划各项费用总合扣除钟点费(含助教费)、交通费、人事费之费用后,剩余经费百分之十五编列,且不得使用于采购设备。

九、申请单位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如附表一)。

(二)联合训练授权书(如附表二)。

(三)联合训练计划书:请详填产业(区域)分析、各联训单位(含申请单位)之营运关联性说明、问题分析与联训计划规划说明、申请单位既有训练资源、上一年度训练成果及本联训计划预期绩效(含绩效评量指针)等数据(如附表三)。

(四)联训计划经费概算总表:须详填训练名称、训练内容摘要、训练人数、训练时数、施训日期、申请补助训练经费等数据(如附表四)。

(五)立案登记、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法人登记证明文件之影本。财(社)团法人另应检附载明办理训练之服务项目或任务之捐助(组织)章程。

(六)所使用训练场地之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自有场地者应另检附所有权状证明影本(租用者应另检附租约影本)。

十、申请单位应依核定之联训计划内容办理训练,并与本局签订协助企业人力资源提升计划(联合型)计划契约书后依约履行;联训计划如有变更时,并应于计划原订施训日(或提前施训日)一周前将变更后之联训计划内容,项目函报本局核备后实施。

十一、申请单位及联训单位应配合本局办理下列各项训练查核及绩效评估等事宜:

1.应告知受训学员,本局对其训练费用之补助,并需配合本局相关训练访查事宜。

2.应接受本局不定期训练查访辅导。

3.于办理训练期间或结训后,应配合本局委托之专家办理训练绩效评估及成果发表、经验分享等事宜。

十二、申请单位办理联训计划,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计划审查小组决议并送本局核定者,得视情节轻重减少补助额度:

1.未经本局同意径行变更部分联训计划内容,或未依据本局核定之联训计划及课程进度实施训练,经甲方派员查访辅导查证属实者。

2.受训学员出席人数未达预期受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3.未配合本局办理成果发表者。

4.实施训练期间对于本局为推动职业训练所采行之相关措施未配合者。

5.未配合本局或委办之汇整控管单位之合法要求者。

十三、申请单位办理联训计划,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计划审查小组决议并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补助,并于三年内不再委托或补助申请单位办理各类职业训练:

1.以不实数据或浮报经费申请者。

2.有转包或另行委办之情事者。

3.办理之联训计划向本局以外之单位申请补助,或以其它单位已核定补助之训练计划向本局申请补助。

4.未依据本局核定之联训计划及课程进度实施训练,经本局派员查访辅导查证属实达三次以上(含)者。

5.未于核销期限内办理经费核销者。

6.妨碍、拒绝接受本局不定期训练查访辅导或训练绩效评估,经本局函告限期办理仍不配合者。

申请单位有前项各款行为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十四、申请单位请领补助费用,应于当年度结训日起三周内(至迟不得逾当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将下列资料函送本局,经本局审查确定接受补助单位确依计划执行后,予以核销:

(一)请款之统一发票。

(二)联训计划实施及经费支出明细表(须详填训练经费等资料,如附表五)。

(三)经费支出分摊表(如附表六)。

(四)经费支出凭证封面(如附表七)。

(五)经费类送审凭证明细表(如附表八)。

(六)结训资料:

1.训练纪录表及学员签到簿(如附表十一)。

2.训练教材(讲义、课本之封面及目录)影本。

3.学员名册(如附表十二,需附电子文件文件)。

4.训练绩效报告表(训练费用结报时请详填训练成果评估栏,如附表十三)。

5.契约书影本(如附表十四)。受补助之单位应以黏贴凭证用纸(如附表九)浮贴原始支出凭证(每张黏贴凭证用纸最多浮贴五张原始支出凭证,所有单据应为收执联并需加盖经手人正本章),并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时得派员抽查。如一张原始支出凭证用于不同科目,请填写支出分摊表(如附表十)。

十五、注意事项:

(一)联训计划经费仅限定为执行进修训练必要之经费,并应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规定办理。政府补助款部分及申请单位自筹款部分,并均列入本局应执行查核范围。

(二)申请单位办理采购,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相关规定之适用情形时,应确依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单位不得以相同或类似个案计划重复申请政府其它计划补助。

(四)若因本局所编列之年度预算被删除等不可归责之因素,致不足支应个案计划政府补助款时,得终止契约。

十六、本计划奉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并至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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