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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卫生下水道工程处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3 生效日期: 2004-02-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303296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2967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照台北市政府工务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卫生下水道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工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督导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厂、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设计科:掌理污水下水道系统规划、先期计画之拟订、工程用地计画、征收、补偿、工程资料调查、搜集、工程设计、审核等事项。

二工务科:掌理污水下水道工程之采购、施工、估验计价、验收作业及施工督导、会勘、协调等事项。

三营运管理科:掌理污水下水道营运管理计画、财务计画、法令之研修、用户接管之推广、审核,使用费之征收及废污水之水质管制与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稽查等事项。

四工程品管科:掌理污水下水道工程之考工、材料检验、研考工程之管考及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计划督导、考核、训练、宣导、管理事项。

五维护工程科:掌理本市区内污水下水道收集系统之操作、维护、清理、管路网线资料及有关机具之管理、保养等事项。

六设施管理科:掌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本市、台北县及基隆市共同出资部分)管渠系统之维护、抽扬水站、截流站之操作、清理、工程数据管理及有关设施、机具等之修缮、保养等事项。

七迪化污水处理厂:掌理迪化(含民生)污水处理厂设施之操作、维护、管理及水质检验、分析、统计报告等事项。

八八里污水处理厂:掌理八里污水处理厂设施及海洋放流管设施之操作、维护、管理及水质检验、分析、统计报告等事项。

九内湖污水处理厂:掌理内湖污水处理厂设施之操作、维护、管理及水质检验、分析、统计报告等事项。

十信息室:掌理本处各项信息系统之建立、信息资料分析、程序设计及各项信息有关之管理事项。

十一秘书室:掌理本处文书、研考、事务、财产管理、出纳、印信典守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秘书、科长、厂长、主任、正工程司、专员、副工程司、股长、检验师、分析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工程员、劳工安全管理员、科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检验员、助理工程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视业务需要,得设工务所,所需人员由本处总员额内调兼之。

第9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聘雇各类专门人员,并得延聘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副总工程司。

六科长。

七厂长。

八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之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2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核定;丙表由本处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备查。

第13条 本处于污水下水道工程完成后,即行裁撤。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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