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程人字第093000368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人字第0930003682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对公共工程有特殊贡献之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公共工程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主持、规划或执行重大公共工程计画,有特殊贡献或功绩者。
二、从事有关公共工程之研究、发明或著作,经审查认定或采行,确具特殊价值或重大成效者。
三、对突发之重大公共工程灾变,处置得宜,有效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者。
四、对公共工程建设之国际合作,有重大贡献者。
五、对公共工程法规制度研拟、制(订)定或推动,着有特殊功绩者。
六、其它有关公共工程重要事迹足资表扬者。
第3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但颁给外国人者,得不受颁给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迹已依奖章条例颁给功绩或楷模奖章者,不再颁给本奖章。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样式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4条 颁给本奖章应附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二;颁给外国人者并附译本。
第5条 本奖章除由本会主动颁给者外;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推荐;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请颁,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团体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奖事实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三。
第6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本会主任委员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前项审查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各业务处主管及其它适当人员组成,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担任召集人。
第7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应送铨叙部审查登记。
第8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血亲领受。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