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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1-11 生效日期: 1996-01-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解决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难,沉淀、挂帐资金多的问题,现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

  附件: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
         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建立,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担近年来,在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难,沉淀、挂帐资金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加速资金周转、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重视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回收管理是整个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回收不好,直接影响这项资金正常周转使用。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同时应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宣传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性质和有关政策,如实汇报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促进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保证扶持项目的成功,使之达到预期效益,增强受援单位的还款能力,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就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实行项目管理是保证扶持项目成功的有效途径。要坚持扶持项目由集体研究决定,严把投向、立项、审批、拨款关,杜绝人情、关系项目,建立健全扶持项目的考察论证、跟踪反馈、监督检查和完工(建成)验收制度,切实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投放和使用的有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所扶持的项目,力争做到扶持一个,成功一个,见效一个。


  三、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条款和还款的保证措施,补充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法人代表更换债务不变等内容。财政部门与直接受援者订立借款合同后,应进行司法公证、鉴定。


  四、合理确定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回收期限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直接关系到财政支农周转金能否按期收回。要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扶持项目的建设期及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区别不同行业的不同项目,合理确定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期限。加工业以及建设期较短的项目等,回收期限一般以1--1.5年为宜;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建设期较长的项目等,回收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年。


  五、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完善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责任制,明确借、还款双方的责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坚持谁投放、谁回收的原则。财政部门直接投放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回收;委托主管部门投入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回收。财政部门应逐步取消与主管部门联合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做法,理顺回收工作关系。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要坚持谁借款、谁归还的原则。下级财政部门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借款,主管部门归还财政部门借款都应及时,不得截留、挪用。


  六、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担保抵押办法。有条件的国有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应以自身的资产作抵押或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借款到期不能归还,财政部门有权拍卖、扣押用款单位的抵押资产或由其担保单位负责归还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担保抵押行为及抵押物、担保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条件。


  七、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指标与本级累计回收率挂钩的政策。对累计回收率较高的地区,可增加其借款指标;对累计回收率较低的地区,相应减少其借款指标。


  八、建立健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奖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借出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应根据到期金额将还款任务及时落实到单位(部门)。同时根据还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对于按时完成还款任务的单位(部门)优先安排新的借款;对在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中突出的单位(部门)给予奖励。
  对于未及时完成还款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给予处罚。一是加收原费率4倍至8倍的逾期占用费;二是通报批评;三是不再安排新的借款。


  九、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力度。对确有还款能力而不按时还款的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可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强制其归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终止与其有关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业务往来关系。


  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沉淀资金问题。对沉淀资金要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年度,分清原因,分清级次,实事求是地认定各级的沉淀资金数额,严格按财政部(92)财农字第119号《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中规定的挂帐原因、权限和程序审批挂帐。今后对沉淀资金的清理、挂帐要形成制度,原则是每5年进行一次。对支农周转金挂帐后的财务处理及有关要求,仍按(92)财农字第1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鼓励县、乡财政部门积极回收挂帐资金。可将实际回收的挂帐资金全部留给负责回收的县、乡财政部门,用于增加县、乡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


  十二、建立财政支农周转金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弥补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损失。其基金来源从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提取,提取比例为20--30%,最高不得超过50%。对风险基金要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使用报批程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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