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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 1996-08-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
│ 税号  │        物品名称              │税率 │
├────┼─────────────────────────┼───┤
│    │书刊、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   │
│ 1   │录相带                      │10%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食品、饮料                    │   │
│    │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   │
├────┼─────────────────────────┼───┤
│    │ 纺织品和制成品                  │   │
│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30%  │
│ 2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    │                         │   │
├────┼─────────────────────────┼───┤
│    │ 化妆品                      │80%  │
│ 3   │ 摄像机                      │   │
├────┼─────────────────────────┼───┤
│ 4   │ 烟、酒                      │100% │
└────┴─────────────────────────┴───┘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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