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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2]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快发展海南现代工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兴办大型工业项目,在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大型工业项目是指在海南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三、为大型工业项目筹措资金。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经贸等部门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四、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五、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六、大型工业项目用水、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并减半负担水资源费。

  七、为大型工业项目提供高效服务。组织省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大型工业项目服务小组,从立项到投产,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服务。

  八、大型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照章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建设附加费等项费用外,政府可将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该项目,以支持企业发展。

  九、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十、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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