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74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694号)和《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57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五次集中议价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69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同品种剂型规模的药品,非GMP的议价高于GMP议价药品的报价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等议价药品,按废标处理,不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擅自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二、从本通知制定临时零售价格之日起,招标人和在本省范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表:海南省医疗机构第五次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