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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了必要条件。但粮食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粮食购销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必须抓住机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一、改革总体目标和改革重点
  (一)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政府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省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二)当前改革的重点: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收购,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各级政府不再下达粮食收购计划,以粮食计征的农业税改缴代金,其标准由各市、县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地区市场同期粮食价格。完善我省粮食储备体系,增加省级粮食储备规模,建立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制度,完善储备粮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粮食省长、市县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储备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证军队粮食供应,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辖区内粮食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全面负责。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承担储备、军供等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不承担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

  二、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
  (三)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打破地区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效益高的经济作物、养殖业和热带高效农业。
  (四)粮食种植面积较大的市、县,要以市场为导向,按效益优先原则,在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五)认真执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种子工程”,及时提供粮食生产需要的优良种子。

  三、完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保证一定数量的粮食储备对政府增强调控能力,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储备体系,逐步增加省级储备粮规模,抓紧建立市、县粮食储备。
  (七)地方粮食储备必须以粮食风险基金为保证。在继续坚持和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同时,抓紧建立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和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分别纳入省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认真执行《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需要动用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九)省级储备粮库点优先选用我省现有粮食仓库。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应有计划地抓好粮库的维修,并适当安排新库建设。

  四、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培育全省性和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实行粮食订单收购和开展省际间的粮食经营活动。鼓励外省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库和经营粮食。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粮食购销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省范围内的原粮和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十二)建立粮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快建设我省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反映省内外的粮食价格行情和供求等信息;加强对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监测,为政府实施粮食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步伐
  (十三)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十四)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前改革的重点:对承担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需要和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组建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不再专门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改革不到位的附营企业,要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拍卖、租赁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深化改革,放开搞活,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经营与储备粮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或发生管理责任事故的,严格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市、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对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所需资金,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国有资产变现和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解决;出台变现资产相配套的优惠政策,落实安置经费。
  (十七)省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

  六、落实粮食省长、市县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
  (十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努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领导。
  (十九)各市、县政府要坚决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市、县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1.各市、县必须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储备制度。2.必须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农用地。3.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促进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4.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做到放而不乱、规范有序,确保市场粮食供应的安全,保证群众吃上放心粮食。5.必须认真执行军队粮食供应的粮源、质量、价格、补贴结算等政策,确保军粮供应。6.切实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于、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选好企业法人代表。
  (二十一)省和市、县储备粮库点及军供网点是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管理好、维护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因城建规划拆除的粮食仓储设施和军供网点,要异地新建,等量补回,谁拆谁建,先建后拆。
  (二十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调控和行业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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