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602号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报来《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取问题的报告》(海房报[2002]22号)收悉,你局下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执行我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507)中,要求对文件下发前受理的房地产交易和转让双方当事人撤消交易申请的收费问题予以明确,鉴于上述问题具有客观特殊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琼计价管[2002]507号文下发执行后,之前受理的房地产交易,在文件下发执行前已经完成房地产交易服务,只需当事人缴费领证的,按我局琼价费字[1998]470号文规定标准收取,尚未完成房地产交易服务的按琼计价管[2002]50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办理过程中,转让双方当事人撤消交易中请的,可适当收取补偿成本费用,收费标准为撤消交易每宗80元。此项收费标准请及时到海口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