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令字第0941112846号
一、为贯彻执行政风工作防制贪渎及维护机关安全任务,有效发挥政风机构与检察、调查机关联系协调之整体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检察及调查机关系指:
(一)法务部所属各级检察机关。
(二)法务部调查局及所属调查处站、各地区机动工作组。
三、联系协调事项:
(一)发掘及受理检举贪渎、不法资料,涉有刑事责任事项。
(二)处理泄密案件,涉有刑事责任事项。
(三)检察及调查机关侦办贪渎、不法案件,需政风机构协助或相互支持事项。
(四)重大危安状况、重大陈情请愿事件及其预警数据等事项。
(五)其它政风工作需相互支持配合事项。
四、联系协调方式:
(一)政风机构于办理联系协调事项时,得以行文或口头方式为之,并适时了解后续处理情形。
(二)联系协调事项如需索取书面数据,应以行文方式为之;政风机构并应将联系协调内容以书面作成纪录,并卷查考。
五、为强化联系协调功能,法务部得指定政风机构负责地区联系协调业务或举行联系会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