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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2-06 生效日期: 2000-12-06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函[20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凡各行以前试行的个人综合贷款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贷款或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 对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含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借款人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一级分行据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评级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并存入办理贷款时所需要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个人信用评级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80分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除信用贷款方式外,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有第三方(人)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第八条 以第三方(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在80分以上的保证人为合格的保证人。


 ?第九条 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按《担保法》规定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手续。借款人提交的质押权利凭证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未挂失且未被依法止付的质押权利凭证。贷款人应对质押权利凭证实施有效止付。对他行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应取得止付证明书,并按银行间协议内容落实核保。


 ?第十条 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贷款人优先受偿,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经营行,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十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三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和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起点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的确定:
  (一)以存单、有价单证质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且贷款最高额为100万元。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且贷款最高额为100万元。
  (三)以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50万元;以有担保实力的企业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20万元;以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5万元,且不得互为担保人。
  (四)以个人信用申请消费贷款及包括信用贷款的综合消费贷款的,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不得超过20万元。评分80(含80分)-90分的,信用贷款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5倍,且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总额度的确定:
  贷款总额度=信用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第三方保证贷款额度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向农业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工资单;
  (四)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六)以第三方(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借款人送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查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要求,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有效性或保证人的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贷能力。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要求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三),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授权县级支行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有权审批行。其中,信用消费贷款及包含信用消费贷款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须报二级分行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综合消费贷款也须报二级分行审批。
  (二)贷款审查和审批按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不经过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由贷款审查部门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权审批行应于受理行借款人提交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
  有权审批行批准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授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与借款人签定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权利质押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日交质权人占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额一次划入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也可以根据最高额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人的金穗信用卡内设定授信总额和授信总额的有效期限。对不超过授信总额、贷款期限短于授信有效期限的单笔贷款可以随时申请,并签订单笔借款合同,可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节假日顺延。借款人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信用卡账户,会计部门每月25日从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或金穗信用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一次性提前还清所余的贷款本金或部分提前还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逾期处理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列为对逾期贷款管理,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果经办银行于25日划收时发现借款人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信用卡账户的余额不足以归还本期贷款本息的,不予划收,列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经营行应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风险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经办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一年期以下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一年期以上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者,经营行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要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档案,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按季向上级行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使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会计科目核算与统计。

?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有权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物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影响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综合消费贷款信用评分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略)
     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消费贷款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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