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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特快汇款特快送款业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212号

海南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核定特快汇款、特快送款业务正式资费标准的函》(琼邮局函[2002]1号)收悉。你局开办省际邮政特快汇款和省内邮政特快送款两种邮政特快专递延伸业务一年来,为广大用户提供了较为安全、方便、快捷的汇款及领取汇款服务,深受用户欢迎,试行资费标准较为合理。为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现核定正式资费标准如下:
  1、邮政特快汇款业务处理费
  按现行《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收取电汇汇费、电报费外,汇款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加收6元/笔;汇款金额1000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加收8元/笔;特快汇款逾期退汇时,以上所收取的资费不再退还用户。

  2、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处理费
  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单后,需要特快送款的跟邮局取得联系,邮局送款上门,送款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收送款费8元/笔;送款金额1000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收送款费10元/笔。
  提供上述两项服务要体现用户自愿的原则,确保特快、安全,并实行明码标价。以上资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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