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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2]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鼓励在校大学生踊跃报名应征,为部队输送高文化素质的合格兵员,现就我省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保留学籍。

  二、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复学原专业,如需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入伍前已修课程的学分均予以承认。

  三、因故中途退伍者,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复学意见,原就读学校应准予复学。

  四、入伍当年已交的学杂费、住宿费的剩余部分,由学校返还。

  五、入伍前已经学完的课程,由学校采取适当方式评定成绩,并记载入档。

  六、服役期间,可就近参加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七、复学后,报考研究生或由专科升本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服役期间因公伤残,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申请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免交学费。

  九、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时减免学费,具体标准:三等功减15%;二等功减50%;一等功或荣誉称号免交全部学费。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应酌情减免学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学校确定。也可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助学贷款。

  十、服役2年内优待金的发放,由征集地按高于当地待业入伍义务兵的规定标准给予优待。优待金具体标准为:
  (一ぉ一年级学生,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
  (二ぉ二年级学生,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三ぉ三年级学生,增发当年优待金的40%;(四ぉ四年级及四年级以上学生,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

  十一、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要求复学的,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毕业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十二、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兵役机关将其档案材料复印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由批准兵役机关留存,并将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

  十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入伍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个人档案材料,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其户籍。
  (一ぉ要求复学的,个人档案材料由民政部门接收后,转交给本人所在学校,其户口落入学校集体户口:
  (二ぉ不愿复学的,可在用人单位或居住地落户;
  (三ぉ决定自谋职业但尚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可在本人暂居地落户;
  (四ぉ专科毕业班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如要求自谋职业,其个人档案材料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托管2年,户口可在其居住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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