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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选送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参加在职进修学分班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府训辅字第093054427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在职进修,因应知识经济时代及全球化趋势,从市政经营与永续发展的观点,培养本府中阶文官未来具备高阶文官的能力,同时习得政务人员当有的格局与远见,并拥有人生的智慧,以提升市政竞争力,特制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执行机关为本府公务人员训练中心。

三、在职进修学分班(以下简称本班)由本府委托大学代办,由本府负担全部学费。

四、本班之进修期限为期一年半。进修期满成绩及格者,由受委办大学发给结业证明书。

五、参加人员:

(一)报名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现职荐任(派)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上之编制内之本府公务员,或现职荐任(派)七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上且曾担任主管职务三年以上之编制内本府公务员。

2.大专毕业具三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具一年以上之公部门工作经验者。

3.服务成绩优良,具有发展潜力者。

(二)各机关选送或经机关同意自由报名之人员,经甄选后择优录取。(甄选详招生简章)

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于周五下午至晚上,所排活动在办公时间内,由各机关核予公假登记,唯每周公假上课时数不得超过八小时。

七、进修人员,如中途辍学,除因疾病休学期满退学外,由服务机关列管于三年内不得申请其它进修补助。

八、为鼓励多元学习发展,本班进修人员得参加委办学校安排研习外之国外参访及交流活动,出国期间由各机关依规定核予公假,学费以外各项费用由进修人员自行负担。

九、各机关应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注意进修学分班结业人员之进修事实,并做为其升任评分及优先升迁之参考。

十、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内,不得申请其它进修费用补助。

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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