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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中学初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 2002-02-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200号

海南中学:


  报来《关于海南中学初中招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海中字[2001]78号)收悉。鉴于海南中学初中部已实行办学体制改革,按照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海南中学初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杂费:每生三年3万元。
  (二)代收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和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实际发生该项费用的学生收取。其他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
  (三)住宿费(公寓):每生每学期120元(按学期收取)。
  二、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种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都必须经省教育厅审定。教学用书的征订范围,要限定在省教育厅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未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不准在学校强行向学生发行。所有教学参考书收费必须按定价或省物价局审定的价格收取。
  三、所有与学生有关的商业保险,均由学生或其家长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学校不准强行代收。
  四、学校不准在省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学生收费登记卡制度,以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杂费是学校经费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的收费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杂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七、本批复自2002年春季入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本批复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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