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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金鹿牌工农--16K型后轮驱动拖拉机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8 生效日期: 2002-02-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129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我省金鹿牌工农--16K型后轮驱动拖拉机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统一全省征费标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车辆按装载质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燃油附加费”和汪省长2001年12月27日的批示精神,现就金鹿牌工农--16K型后轮驱动拖拉机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鹿牌工农--16K型后轮驱动拖拉机燃油附费征收标准,按国家农业部鉴定该机型额定装载质量为0.5吨,每月75元征收。如国家和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印制收费票据。

  三、燃油附加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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