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观企字第09420007191号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动观光活动之产品化、观光化与国际化,以吸引国际旅客来台旅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补助机关,系指本局及本局所属国家风景区管理处。
三、本要点所称补助对象,系指地方政府、举办观光相关活动之法人团体及设有观光相关系(科、所)之学校。
四、补助对象办理下列事项(以下简称补助事项)者,得向补助机关申请补助:
(一)举办传统民俗节庆或彰显地方特色之观光活动。
(二)举办观光相关研讨会。
五、补助对象应于办理补助事项之一个月前,向补助机关提出申请书及办理补助事项之计划,申请补助。
前项计划至少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或目标。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四)主办单位;有协办单位时,应一并列明。
(五)办理补助事项之对象。
(六)补助事项之详细内容。
(七)人员编组及分工。
(八)预期成果。
(九)经费来源、经费支用项目及其金额概估。
前项第九款应列明自筹款金额与向补助机关及其它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六、补助对象申请补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补助事项不符第四点各款规定者。
(二)未依第五点第一项规定之期限提出申请或所提计划不符同点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未依限期补正者。
(三)未就补助事项编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筹款者。
(四)最近三年接受补助机关补助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不佳,或未依补助机关所定补助范围或项目支用补助经费,或有虚报、浮报情事者。
七、补助对象申请补助,无前点规定情事者,补助机关应审议下列事项后,在预算范围内,核定补助经费。
(一)计划之完整性。
(二)计划之规模及推动方式。
(三)预期成果。
(四)经费编列之合理性。
(五)申请补助项目之妥适性。
(六)经费总额及向其它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七)最近三年接受补助机关补助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及核销情形。
八、前点补助经费,以补助对象办理补助事项之经常性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但配合补助机关重要政策办理之补助事项,不在此限。
九、本局设交通部观光局及所属国家风景区管理处补助机关(构)、团体经费审核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议补助对象依第五点规定所提计划,并复审补助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拟订之补助经费。必要时,得在经常性支出范围内,指定使用补助经费之项目。
(二)得就情形特殊或补助经费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之补助事项,指派业务相关单位办理访查、督导。
(三)依前款访查、督导情形与第十五点第二款、第十六点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项第二款之工作成果办理成效考核。
前项第三款之成效考核,由补助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提请本小组办理。
十、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长兼任;委员九人,由本局主任秘书、国际组、业务组、企划组、技术组、国民旅游组组长、人事室、政风室主任及会计主任兼任。
本小组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开会;会议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
十一、本小组办理第九点规定事项,由业务主管单位签请召集人召开委员会议行之。
前项会议之决议,由业务主管单位记录,并循程序签报局长后,依核定结果办理。
十二、补助对象申请补助,由补助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初审,并拟订补助经费后,提请本小组办理复审。但有第六点规定情事或拟订补助经费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得径循程序签报首长后,依核定结果办理。
十三、地方政府及公立学校以外之补助对象接受补助机关补助之经费或接受补助机关及其它机关补助经费之总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其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应通知补助机关派员监办。
十四、补助对象应于补助事项办理完竣后一个月内向补助机关申请核销。如有结余款,应按补助机关补助比例缴回。
前项申请核销日期,至迟不得逾越当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项结余款包含补助机关补助经费孳生之利息及其它衍生收入。
十五、补助对象为地方政府者,申请核销时应备具下列文件,并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及「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
(一)领据。
(二)工作成果。
(三)补助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者,应检附纳入预算证明书;补助经费未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者,除报准审计机关就地审计得将支出原始凭证留存地方政府外,请检附支出原始凭证办理核销。
(四)补助事项实支经费总额、补助机关及其它机关实际补助金额之结报表。
十六、补助对象为举办观光相关活动之法人团体或设有观光相关系(科、所)之学校,申请核销时应备具下列文件。
(一)领据。
(二)工作成果。
(三)收支清单(支出原始凭证正本,请自行保存,以备相关单位查核)。
(四)补助事项实支经费总额、补助机关及其它机关实际补助金额之结报表。
十七、补助对象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不佳,或未依补助机关所定补助范围或项目支用补助经费,或有虚报、浮报情事者,应依补助机关所定期限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