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会合字第0930042599号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配合国家科技发展需要,培育优秀青年研究人才,厚植研究能力,加强国际观,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各项资格条件,其条件以申请截止日期为采认之基准:
(一)博士生:
1.户籍设于国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
2.于国内公私立大专校院(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研究所博士班一年级以上者,透过国内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
1.户籍设于国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获国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学校院博士学位未逾五年者;其中男性申请人获博士学位后之服役期间不计入年限。
2.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及本会专题计划补助之教学医院(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在职专任之教学或学术研究人员;未获博士学位之专任医师,具三年以上未满八年临床经验者,得比照提出申请。
3.男性申请人须已完成兵役(含义务役、替代役)服务。国防工业训储为预备军(士)官役者,如取得退伍证并经国防部核准,得提出申请。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于本会网站联机操作系统提出申请。在线登录下列申请数据:
1.个人资料表。
2.国外研究计划基本资料表。在线上传下列申请数据:
1.国外研究计划书。
2.机关核章之资格证明及机构同意函。
3.语言鉴定机构出具之外国语文能力证明或留学国之学位证明。
4.博士班在学成绩单;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另加附毕业证书。
5.国外指导教授或研究机构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证明文件。
6.近五年内已发表之学术性著作(不超过三篇)。
7.男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另附已完成兵役服务之证明文件;国防工业训储预(士)官役应检附退伍证。
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上传后,由申请机构汇整,送本会申请。个人申请、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应利用本会网站提供之「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管理作业系统,审核申请人之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所送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汇整申请案件后,于在线将确认数据一次送本会申请。
四、审查原则:
本会以申请人执行计划能力、外语能力、国外研究机构与国外指导教授之适切性,及研究主题之发展潜力等为主要评审基准,委请专家学者审查后,给予经费补助。
五、申请、审查结果公告及出国期限:
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审定名单;受补助人需于公告次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间内前往国外研究机构报到,逾期视同放弃。
六、补助研究期间:
补助研究期间,以七个月至一年为限,国外研究期间不得少于七个月。
七、补助费用:
(一)补助费用之项目及标准,依本会「补助博士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研究公费支给标准表」核定之。
(二)补助费用以核定之研究期间使用经费为限,并自报经本会同意备案后出国之日起计算;未经本会同意备案即出国者,完成备案前之使用经费,不予补助。
(三)本会补助申请机构延聘之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研究期间,得续予核给工作酬金。
八、服务义务:
研究期满应即返国服务,返国应履行服务期间与其国外研究期限同。如有逾期返国、不返国服务或服务期间届满前再出境总计超过六十日以上者,应偿还所领本会补助公费,但服务期间届满前,因任职机构选派出境研究、进修或技术研习者,不在此限。
九、核定通过后各阶段应办理事项:
(一)出国前:
1.申请出国:取得国外研究机构之同意函,并请其协助办理签证。
2.签订合约:申请机构应依本会所订「补助博士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研究合约中须包括项目」与本会审定之受补助人签订合约。
3.洽领生活费及书籍费:
于出国前二个月内由申请机构备函检附下列数据,送本会申请补助费用:
(1)于本会网页联机操作系统打印「费用请领明细表」;领款金额以核定清单所列之美元汇率折合新台币,一次请领。
(2)申请机构依据费用请领明细表金额,出具之生活费及书籍费领款收据。
(3)国外机构研究同意函影本。
(4)签订完妥之合约书一份。
(5)本会发给之国外研究经费核定清单影本。
(二)国外研究期间:
1.抵达国外机构:受补助人应于抵达国外研究机构二周内,于本会网页联机操作系统填妥「抵达国外研究机构通知单」。
2.研究期间返国:受补助人有特殊或紧急事故,需于研究期间回国处理者,应于回国前或回国后于本会网页联机操作系统填妥「研究期间返国通知单」。返国及停留期间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费负担。返国日数在二十一日以内者,其国外生活费之支给,按国外生活费标准六折计算,已领之四折生活费,按日扣还;返国日数超过二十一日者,按日扣除超出日数之生活费。返国日数总计以三十天为限,逾三十天者应偿还所领本会补助公费。
3.出席国际会议:国外研究期间经国外指导教授或计划主持人同意后,得自费参加与研究主题相关之国际学术会议。
(三)国外研究期满后:
1.返国报到:受补助人于研究期满返国后,应即向原申请机构报到,并于二周内于本会网页联机操作系统填妥「返抵本国通知单」。
2.报告缴交:受补助人应于研究期满后两个月内,于本会网页在线操作系统缴交详细国外研究报告电子档案。
3.经费报销:受补助人应于研究期满两个月内检附下列单据,装订成册,经申请机构首长、有关人员及会计人员等审核盖章,函送本会办理补助费用结算,经本会结算核定应退还或补发之公款,均应于本会核定结算日起,一个月内全部退还或补发。应附单据及相关资料如下:
(1)于本会网页联机操作系统填妥并打印「国外出差旅费报告表及单据检送单」装订于账册首页。
(2)本会发给之国外研究经费核定清单影本。
(3)出国前本会核拨经费之公函影本。
(4)研究期间盖有我国入出境日期戳记之护照影本。
(5)尚待报销之费用单据黏贴于申请机构之单据黏存单上,单据包括:a.保险及实验费单据正本(非美元计价之单据,须另附当地币兑换为美元之汇兑证明)。b.机票票根或登机证存根。c.国际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d.出国前银行兑换水单,未办理结汇者以出国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顺推)台湾银行卖出即期美元参考汇价。
十、应注意事项:
1.本补助采联机操作,申请人及申请机构承办人之在线操作方式请依「国科会补助博士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研究WWW联机操作使用注意事项」办理。
2.本会提供有意愿培训我国博士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之海外学人名单,申请人得于本会国际合作处网页下载相关资料,或径与本会驻外科技组联系。
3.在职之受补助人,国外研究期间是否留职留薪,依给薪单位之规定。
4.国防工业训储役人员国外研究期间应计之服役年限,依国防部相关规定办理。
5.对于受补助人自核定补助之日起,包括国外研究期间、办理经费报销结算、报告缴交至返国履行服务,所涉及之权利义务,申请机构应负督导责任。
6.受补助人违反下列规定者,申请机构应告知本会,并负责追缴受补助人应缴回之补助费用,立即缴回本会:
(1)未征得申请机构及原核定之国外研究机构同意,并报经本会核准,任意变更出国计划,例如改变研究主题、期限、国家、研究机构、自行提前终止研究、自行返国等。
(2)受补助人于国外研究期间违反前往国家或研究机构之规定。
(3)受补助人研究期满未依期限办理经费及报告结案者。
(4)其它本要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