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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27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
  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三条 在协议用地保证金到账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协议用地保证金收据到土地规划局办理土地定界手续。
  逾期不联系办理土地定界事宜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四条 在协议用地的土地定界图出来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到土地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土地定界图;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原件交验,留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委托书;
  (四)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原件交验,留复印件);
  (六)用地申请;
  (七)选址意见书;
  (八)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须提前2日向土地规划局提出延期签订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缓期签订,延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被批准的,或者提出申请获批准但超过延缓期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用地保证金由投标人、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申请时按出让底价的10%-20%先行支付,取得竞买资格。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用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用地保证金,计划财政局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条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解除出让合同。
  如果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协议出让的为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向计划财政局缴纳滞纳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付款超过2个月的,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和要求的开工日期未开工又不申请延期建设的,或超过延期建设时间仍未开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开工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开工超过一定期限(协议出让的为1个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个月),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
  超过合同约定的±0.000下结构工程完成时间未完成结构工程的,每延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完工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完工超过1个月的,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土地内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建设单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进行竣工验收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竣工验收超过3个月的,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土地内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未进行竣工验收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郑东新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因郑东新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郑东新区应当按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的一定比例(协议出让的为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向建设单位给付违约金,建设单位并可要求顺延项目开工日期、±0.000下结构工程完成日期和竣工日期。郑东新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2个月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郑东新区应当退还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双倍返还用地保证金,建设单位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 严肃土地出让纪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和付款方式由土地规划局按地价评估成果拟订,报经管委会和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缓、免缴出让金或改变付款方式;确需作上述调整的,需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重新研究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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