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证资字第0940021370号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兹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交易信息及其设备之使用,特依甲方「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之规定,订立本契约,双方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自本契约签订生效后,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交易信息之权利,并应遵守主管机关之有关法令及甲方「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相关章则、函示、公告之规定暨缴付费用之义务。
第二条 甲方依本契约提供乙方之交易信息,其著作权暨其它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或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接至营业处所外,或将该交易信息及其装置设备加以改装、增添、扩充、删减、毁损或为其它一切变更。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发展交易信息有关之软硬件设备,惟须经甲方同意后始得使用,乙方对其自行发展之设备及信息内容应自负完全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为甲方依本契约提供乙方交易信息,乙方应配合甲方现有之软硬体设备,与甲方之交易信息系统联机。
第五条 乙方为测试联机前,同意先向电信局申请甲方与测试场地间之数据线路,但甲方不提供测试用之场所。
第六条 乙方为联机或为联机有关之测试时,应以甲方指定之方式传送。前项传输格式由甲方另行通知之。
第七条 乙方于测试交易信息传输系统或使用交易信息时,有损害甲方所提供设备情事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同意,双方依本契约所作之计算机联机,仅供传输本契约交易信息之用,乙方不得为其它目的而使用之。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依本契约为联机测试,并开始传输信息后,倘发生交易信息传输中断事故,或联机传输设备无法正常作业之现象,不问其原因如何,任何一方对于因不能利用交易信息所受之损害,均不得向他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条 甲方得随时派员查核乙方交易信息使用处所,乙方不得拒绝或规避,如有违反,甲方得依「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一条 乙方同意,因本契约之履行,而知悉甲方业务方面或标的物方面之信息、情报,或其它相关数据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予他人,或为其它不利于甲方之行为。
第一二条 若因天灾、地变、罢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它意外事故,致阻碍交易信息之正常传输者,甲乙双方不负违约之责任。
第一三条 甲方为发展交易信息系统之需要或依其它相关章则之规定,得定期或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第一四条 本契约存续期间,乙方如有歇业时,甲方得通知停止提供交易信息。经停止提供交易信息者,于乙方将复业情事通知甲方后
第三日,甲方即回复提供交易信息。
第一五条 本契约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契约。
第一六条 甲乙双方因本契约所生之争议,应依商务仲裁条例之规定进行仲裁。如因仲裁判断不成立而提起诉讼或撤销仲裁判断之诉,
甲乙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一七条 本契约未约定事项,依甲方「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之章则办理。
第一八条 本契约自签订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九条 本契约壹式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双方执正副本各壹份。
立约人
甲方: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地址:台北市博爱路十七号五楼
乙方:负责人:地址: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