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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4 生效日期: 2004-04-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下同)直接补贴政策。这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维护农民利益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每户的补贴资金,根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县级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县(市、区)辖区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二、对每户农民的补贴资金,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2002年税费改革核定的每户计税面积、2004年粮食补贴标准和粮食补贴总数额。对有异议的农户,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直补政策予以核实,妥善处理。在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要在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粮食补贴通知书》由县(市、区)统一编号、打印,农民本人签收。兑现粮食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抵顶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粮食补贴除抵顶应纳农业税及附加外,不得抵顶其他任何税费,更不得挤占挪用。补贴兑现工作在6月30日前基本结束。
  三、在补贴兑现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四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内容,不准用补贴抵顶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
  四、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事关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补贴不折不扣地兑现到农户。广大农民群众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加强监督。共同努力,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371)5808991、5808992、580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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