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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农办[2000]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和中央农口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它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经国家农发办确立的部门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中央农口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第三条 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繁育能力,增强项目示范作用,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部门项目按其特点分三类

  1、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实施的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和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长江上中游防护林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和防沙治沙项目,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土地复垦项目。

  2、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秸秆养畜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

  3、良种繁育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育草基金项目和菜篮子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废弃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要通过对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设施的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改善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灌排条件,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提供水利保障。

  多种经营示范项目要通过扶持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良种繁育项目要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供所需的优质种子、种畜、种苗,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第六条 部门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项的原则;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资金安排坚持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按项目确定资金的原则。


    第七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部门项目由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协调,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八条 部门项目要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预期效益明显,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的项目建设积极性和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有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


    第九条 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以小流域或区域为单元,规划治理面积不小于5000亩;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县水土流失面积须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治理所需的劳动力资源有保障;长江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项目须在生态环境脆弱或生态地位重要,可造林地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大,危害严重,并具备治理条件的农牧交错区;土地复垦项目县须为工矿废弃、塌陷区,且待复垦面积大,相对集中,开发后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

  水利骨干工程项目须为农业综合开发区提供灌排条件;设计控制灌溉(排涝)面积不低于5万亩;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省级水利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且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论证表明是最佳的;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投资,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一般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开发的产品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基地建设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强,项目规模效益明显,有利于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形成区域主导产业,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50万元。


    第十一条 良种繁育项目繁育及推广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须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特优新稀品种资源开发须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品种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一定的推广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具有良种育繁推广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科研推广项目的良种基地建设单位无须为国家确定种子百强企业,并拥有自己的品牌和固定的生产基地;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80万元。

  农作物、牧草良种繁育项目涉及大宗农产品新品种的,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项目涉及新品种的,须分别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审定通过,并与国家或省级原种场或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相吻合。引进品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它资金,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各类资金配套比例及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依照《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0]6号)执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须按不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足额落实。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坡地及沟道整治工程、工矿废弃塌陷地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修建排灌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及技工、机械施工费用;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籽苗木,建设苗圃所需的基础设施;科技推广、小型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小型仪器设备等。

  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输、排水干支渠、沟系开挖疏浚(单个项目须以5立方米/s以上的干支不低于3立方米/s,丘陵地区不低于2立方米/s);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的完善输水暗管等节水工程和设备;中小型水源工程改建和加固;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其35kw (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工程管护设施、量水设施等。

  (二)多种经营示范项目: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及10kv (含)以下输变电设备、田间机耕路、苗圃或购置种籽苗木、简易温室大棚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设施、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秸杆饲料开发等;种养业项目所需的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补助;农产品加工(屠宰)、贮藏所需的厂房、库房、质检、环保等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三)良种繁育项目:农作物、牧草良种繁育所需的基顾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田间机耕路、防护林网、简易温室大棚,以及良种加工必备的晒场、厂房、库房、质检挂藏工作室等;畜牧水产良种繁育所需的基顾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设施、灌排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质检防疫设施、隔离环保设施等;新品种引进、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的补助费用等。

  (四)部门项目按财政资金2%提取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提取、使用,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不利骨干工程列支的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须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计费标准计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良种繁育和多种经营示范项目所需的土地征用或租赁、种子专用运输车;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所需的抚育管理、生态效益检测等费用。如确有必要,须在自筹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财发字[1998]51号)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核算。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要加强监督管理,并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项目建设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四章 项目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中央农口部门要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均须按规定权限经过评估论证。


    第十六条 省级农口部门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须在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完成。

  部门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发办)联合向中央农口部门申报,抄国家农发办。对于开发项目县(市)相对稳定的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长江上中游防护林项目、太行山绿化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单独申报。

  部门项目评估、筛选、申报以省级农口部门为主,省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省级申报项目的基础上,中央农口部门要对申报的确需进一步评估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项目申报、评估情况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规模,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8月底前完成拟建项目推选工作。

  省级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先由水利部农发办提出初选方案,经与国家农发办协商后,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论证,并审定拟扶持项目。

  对经技术审查和评估论证可行的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国家农发办对有关省(区、市)分别下达编报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农口部门依据编报项目计划要求和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须在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10月底前报中央农口部门,抄送国家农发办。同时附送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和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中央农口部门据此汇总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项目实施年度上一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农发办,经审核手,由中央农口部门会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均须按规定逐级报批。各级农口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省级农口部门要在2月底前向中央农口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输产权登记或移交手续。要多方筹集运行管护费用,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农口部门项目管理主要职责

  1、拟订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

  2、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

  3、组织开展部门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技术审查和某些项目的评估论证;

  4、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5、负责对已竣工部门项目组织全面验收;

  6、负责部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完成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口部门要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切实搞好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工作。具体管理职责由相关中央农口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国农综字[1998]178号)及中央农口部门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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