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0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申请核准道路运输单证工本费的函》(新运计财(200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道路运输单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的道路运输单证价格见附件。
二、道路运输单证价格属于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接受价格、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道路运输单证价格表
附表:
道路运输单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