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宇第093095000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宇第0930950005-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卫生局组织规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各区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隶属于台南市卫生局。
第3条 卫生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妇幼卫生、社区护理、疾病防治、预防接种、国民营养、精神卫生、卫生教育、卫生统计、食品卫生、营业卫生、家户卫生及医药管理等事项。
二门诊医疗、巡回医疗、紧急救护及实验诊断等事项。
三其它有关卫生保健事项。
第4条 本市所属卫生所之属性为都市型卫生所。
第5条 卫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师级医事人员兼任,综理所务,并受卫生局之指导、监督及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6条 卫生所置医师、护理长、护理师、医事检验师、营养师、护士。
卫生所置课员、卫生稽查员。
第一项护理长由护理师兼任。
第7条 卫生所得在里设卫生室,并得依需要置护士若干人。
第8条 卫生所得视业务需要,聘请特约医师。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卫生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卫生所拟定,报台南市卫生局核定后实施。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