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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2000]9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对照本办法对以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纠正,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分步实施。全系统要保持整体性和统一性。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的实施要讲求效益原则。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处理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要有趋前性,又不能造成浪费。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软硬件要注意和其他管理软件的机器设备、操作平台、数据格式等项目的统一或兼容。要为系统维护、人员培训、硬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创造条件,并为实现网络化打下基础。


 ?第五条 各级行要广泛开展会计人员电算化培训,促使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电算化知识,熟悉会计软件操作,并要培养能够进行软件维护和系统分析以及系统设计的复合型会计人员。

?          第二章 系统的开发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开发要严格按照金融法规、财会制度进行,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负责。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开发、测试、推广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 全系统统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由总行统一开发。各级行不得自行组织开发和购买。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要具备防范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具备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和安全措施,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以防止他人的非法人侵和擅自修改会计数据,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要具备可稽核性。

?        第三章 系统的测试及试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测试的目的是检验系统的质量特性。分为单元测试、组装测试和验收测试。


 ?第十三条 单元测试和组装测试在开发过程中由开发人员完成,验收测试在系统开发完成后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联合完成。


 ?第十四条 在测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务需求说明书、功能说明书和系统设计规划书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并对测试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作为测试报告存档。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要根据系统测试或运行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业务需求的内容,信息电脑部门则相应修改功能说明书和系统设计规划书,调试、修改系统。


 ?第十六条 软件在试运行期间要坚持人机并行(机机并行),并保管好并行阶段的会计资料,以便作为验收时考核账务准确与否的依据。在甩脱手工(旧系统)之前,要由财会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经过试运行的软件,应由会计、信息电脑部门会同试运行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系统是否达到业务需求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的要求,系统的安全性、内控机制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软件的可靠性和灵活性是否符合财会工作的实际需求等。通过鉴定的软件,报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四章 系统的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设立和职责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负责协调电算化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对电算化岗位进行授权并设置各岗位初始密码;
  2.工作日开始前的“开工初始化”;
  3.负责日间账务的总轧、关闭及日终、月终、年终处理;
  4.对会计电算化的业务故障进行故障恢复;
  5.对系统的其他岗位业务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账务核对。
  该岗位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的电算化组织管理经验,一般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内勤主任兼任。
  (二)会计记账员: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具体包括:
  1.受理、审查各种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2.依据合法凭证逐笔序时输入电算化账务数据;
  3.负责打印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日志并签章;
  4.负责实时处理电子凭证文件。
  该岗位要求具备必要的会计业务知识和基础会计电算化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三)会计复核员:负责对输入的电算化账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具体包括:
  1.审查记账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2.根据审查过的凭证逐笔录入复核账务数据;
  3.负责打印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日志的复核工作;
  4.日常数据的备份与恢复。
  该岗位要求具备必要的会计业务知识和基础会计电算化知识及操作技能,处理业务的能力较全面。
  (四)系统管理员:负责电算化系统硬件设备的配置与安装,保障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电算化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监督电算化软件系统的安全,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此岗位应在地(市)级分行设置,有条件的行也可在县级支行配备。该岗位的人员不得进入电算化系统进行任何会计业务操作。
  该岗位要求具备丰富的计算机知识,熟悉会计电算化系统。此岗位由电脑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各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所被授予的权限在各自的岗位上进行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二十条 会计电算化各岗位人员由会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领导,电算主管和系统管理员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换时需征得上一级会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翔实的会计电算化工作日志并每日与打印的系统日志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工作日志主要记载以下工作内容:
  (一)授权记录:记载授权日期、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权限等内容;
  (二)上机操作记录:记载开关机时间、上机操作人员及其代码、操作岗位等内容;
  (三)上机操作内容记录:记载记账或复核的笔数,发生、修改错账的笔数,账务轧差平账的情况等;
  (四)重要会计事项的记录:记载开销账户、错账冲正、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挂失、取消挂失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查、冻、扣、划等会计业务重要事项;
  (五)工作交接记录:监交人、交接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内容;
  (六)系统的运行记录:记载进入系统的次数,发生的故障或问题,处理的措施等内容;
  (七)设备的运行记录:记载主机、终端、打印机和电源等硬件设备的运行状况,出现的故障及处理措施等内容;
  (八)加班记录:记载加班的原因及人员等内容;
  (九)系统的维护记录:记载维护日期、维护人、维护内容等情况。
  工作日志应按月装订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打印的凭证、账簿及系统日志等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由记账员、复核员和电算主管签章后装订成册,并由装订员和电算主管在封签处签章。
  (一)每日打印输出:日计表、账户余额表、科目日结单、流水账、现金日记账、系统日志,分户账和银行对账单(满账页打印输出);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总分积数对照表、分户账、贷款余额表、月计表、损益明细表(月报)、贷款利息计算表、计收贷款利息凭证、贷款户账号对照表、账户余额对账单、资产负债表(月报)、业务状况表、分户明细信息、支票登记表、计息账户一览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贷款卡片账、资产负债表(季报)、业务状况表、损益明细表(月报)、计付存款利息凭证、存款利息计算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资产负债表(年报)、损益明细表(年报)、业务状况表和其他附表。


 ?第二十三条 凡需要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挂失、取消挂失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查、冻、扣、划等重要会计事项均凭电算主管批准的“重要事项通知书”办理,并实行双人双码共同操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业务进行交接时要在实际操作的状态下进行交接,并在完成交接时退出系统,重新进入系统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业务操作。办理交接应在做完日终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计操作人员在得到授权或密码失密后必须立即更换密码。密码长度不得低于六位,且应为字母、数字和特殊符合组成,不得单一使用字母或数字。密码要在每个月之内进行不定期更换。


 ?第二十六条 操作人员上机操作临时离开要退出电算化系统。


 ?第二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硬件安装由信息电脑部门负责,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必须有电算主管在场。系统的所有外部硬件接口要置于会计人员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件安装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进行,由会计人员进行具体操作,信息人员负责技术监督指导,所安装的软件必须在安装完成后备份存档。运行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计算机不得安装其他的操作系统及其他应用软件和程序,保证专机专用。


 ?第二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对计算机进行维护时,如故障恢复、使用环境维护等,要经会计主管批准,系统管理员和电算主管实行双人双码入机,现场维护,电算主管或操作人员要在场监督并做好记录。维护完成后系统备份存档。


 ?第三十条 对正在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或电算化软件进行更换、修改、升级工作,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在软件修改、升级、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应有电算主管在场监督并记录,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升级更换工作完成前后系统及业务数据要备份存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电算化系统使用的软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严禁使用其他途径的计算机存储介质。


 ?第三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使用的软盘、磁带、光盘等不得随意外借和带出工作地点,确需外借或带出的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并登记,一般只借出备份复制盘。


 ?第三十三条 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隔离一切涉嫌染毒的设备,上报系统管理员,待查明原因后,拟定处理措施,由系统管理员会同信息人员处理,电算主管现场监督并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电算化系统每日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应异地入箱上锁保管并定期检查。

?            第五章 软件系统的维护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要成立电算化软件的维护机构,本着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主要应由开发人员负责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维护机构负责及时纠正系统发生的错误,并根据新的业务需求对原系统进行修改、扩充和升级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计部门发现会计电算化系统出现差错或要求改进软件功能时,必须提出书面的维护申请,向维护机构提供必要的环境资料及业务需求,与维护机构共同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维护机构自行进行软件系统的维护涉及修改会计电算化软件和操作系统的,必须提出维护申请,说明维护的原因、方法、目的和性质,由会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维护时要明确责任人,详细记录维护文档等资料,作为维护档案存档。


 ?第四十条 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维护后,要对维护后的软件进行相关的测试、试运行及验收鉴定工作,确保软件的安全、可靠,并由会计主管部门将维护后的软件统一下发各使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软件进行统一升级、升版工作的,要在软件使用范围内由会计部门会同维护机构进行统一的程序安装及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使用操作说明资料。

?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定期打印的会计账、表、凭证、系统日志以及电算化系统的开发、维护文档和采用计算机存储介质存储的上述文件、相关的数据备份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必须保存打印的纸介质会计档案,纸介质打印的会计档案、会计数据的保管期限与手工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第四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业务需求说明书、功能说明书、系统设计规划书、测试报告、鉴定书、验收说明书、系统标准说明书等会计电算化的开发维护文档和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源程序要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软件源程序、会计数据等)要准备双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最好存放在不同的建筑物内)。


 ?第四十六条 对采用计算机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存储介质的损坏。


 ?第四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八条 对会计数据备份的要求:
  (一)会计日终日常数据要每日进行备份,以月覆盖,循环使用;
  (二)会计月终后要备份历史流水账、总账、分户账数据,保存期五年;
  (三)结息前数据、年终结转前、后数据备份保存期五年;
  (四)每年第一个工作日日终后数据备份保存期五年;
  (五)会计月份、季度报表数据备份保存期三年;
  (六)会计年度决算报表数据备份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或带出工作地点,确需外借或带出的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并登记,且只能借出备份复制盘。


 ?第五十条 借阅会计电算化档案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存放在可擦写介质上的会计电算化档案归还时,要认真检查,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可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规定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备份的责任人及具体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各省级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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