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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设置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 2005-07-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环四字第0940035722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辅导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之设置,提供旧衣收集再利用之工作机会,并兼顾身心障碍者就业,以落实社会福利与环保政策,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单位依本要点申请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业务时,应符合下列资格:

(一)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身心障碍福利团体。

(二)机构或团体工作人员之员额达10人以上,且雇用身心障碍者担任旧衣收集再利用专任工作人员比例达工作人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前项所称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登记之法人;所指团体系指依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

三、申请单位应检具下列文件(1式6份)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正本。

(二)相关证明文件:

1.立案证书影本。

2.依第2点第1项第1款申请者需附政府机关许可设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身心障碍福利团体证明文件影本。

3.会员大会或法人董事会决议申办旧衣收集再利用业务之会议纪录影本。

4.依第2点第1项第2款申请者需附劳工保险人数证明文件、雇用身心障碍者劳保卡及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5.其它经本府指定者。

(三)作业计划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1.收集清运设备清册、收集清运频率与稽核方式。

2.旧衣清除处理计划。

3.财务计划。

4.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作业人员清册。

5.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划。

6.紧急事件处理联络。

四、本府于受理申请期限截止后,依下列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一)有关第2点第1项第1款资格,由本府社会局认定之。

(二)有关第2点第1项第2款资格,由本府劳工局审查之。

(三)有关许可设置数量,依收集清运设备、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作业人力、清运频率、稽核方式、旧衣清除处理计划及收集再利用设施周边环境维护计划,由本府环境保护局审查之。经前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本府社会局、劳工局及环境保护局组成甄选委员会办理甄选,有关受理申请期限、资格审查、甄选方式及内容标准等事宜,由本府另行公告之。原经许可之设置单位,于许可期限届满后仍欲继续从事业务者,应于期限届满当年度受理申请期限内,依本要点第2、3点及前2项规定申请展延,本府得审酌其许可期间稽查取缔纪录、民众陈情违规案件及申报情形,据以准驳其展延申请。原经许可设置之单位,于许可期限内欲申请变更许可设置数量者,应于每年度受理申请期限内,依本要点第2、3点及第1、2项规定申请变更,本府得审酌其许可期间稽查取缔纪录、民众陈情违规案件、申报情形、收集清运设备及作业人力,据以准驳其变更申请。

五、申请单位经甄选合格后,应于10日内自行协调完成,通知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预设处所之当地乡(镇、市)公所、警察单位排定会勘时间,会勘同意后并制作会勘同意书面纪录,由申请单位送本府交通局书面审查,并报本府核备后始可设置,但若村里长变动时应于2个月内取得新任村里长同意书面纪录数据,重新报本府核备。乡(镇、市)公所得视区域特性、村里道路及公共场所使用情形,及征询设施所在地点村(里)长意见,指定辖内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同意设置区域(地点)及数量。

六、经核准设置之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设置期限以4年为限。设置单位应于期限届满前自行撤离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及其内容物;逾期未处理者视同废弃物,并依废弃物清理法清理之。

七、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之设置,不得妨碍道路之公共人行与车行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市容观瞻等其它影响他人权益之事项,且不得违反其它相关法令规定。

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如因设置管理不当致发生事故或灾害时,设置单位应采行必要之应变措施及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应配合环境景观予以美化,并应保持清洁完整,其贮存设施及外围环境不得有飞扬、溢散、散发恶臭等污染环境卫生之情事。

九、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之外观、颜色、型式及材质,由本府订定之。

十、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应标示设置单位、联络电话、编号,由设置单位置专人维护管理,按月向设施所在地乡(镇、市)公所申报旧衣收集、再利用数量;设置单位另应按月向本府劳工局、社会局申报雇用身心障碍者人数及营运状况。

十一、经核准之收集再利用设施之设置地点如有异动,设置单位应于异动前15日依本要点第五点规定,报请本府核备后始得为之。

十二、未经许可设置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或设置于未经核准之地点者,该设施及其内容物视为废弃物,并依废弃物清理法清理之。设施所在地乡(镇、市)公所应定期稽查辖内设施设置情形及受理民众陈情,如发现违规事项应立即处理。

十三、本府环境保护局、劳工局、社会局必要时得派员,各就设置地点及其周边环境卫生、实际保障身心障碍者就业情形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之营运状况进行督导。

十四、现有各乡(镇、市)公所原核准之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设置单位,应依本要点重新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者,应自原核准期限届满后自行清除。现有各乡镇市公所设置之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得使用至不堪使用并废弃为止。

十五、设置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而情节重大者,本府得撤销其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资格:

(一)未依本要点第10点之规定标示者。

(二)违反本要点第9点规定者。

(三)对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及周边环境未予维护者。

(四)村里长变动时未于2个月内取得新任村里长同意书面纪录数据。

(五)民众针对旧衣收集再利用设施有争议时。

十六、设置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销其旧衣收集再利用之资格:

(一)妨碍或规避本要点第13点之营运督导者。

(二)未实际从事旧衣收集再利用者。

(三)提供不实文件或未依本要点第10点规定申报者。

(四)服务内容、人力设置与营运内容不符者。

(五)违反相关法令规定,情节重大者。

(六)未依本要点第18点规定期限取得资格及完成改善者。设置单位经撤销资格者,于4年内不得以相同或类似机构团体名称申请旧衣收集再利用业务,其负责人于4年内不得重行申请为旧衣收集再利用机构团体之负责人。

十七、经撤销资格之设置单位应于撤销资格通知到达后1周内自行清除,并恢复设置地点原貌;逾期未清除者,该设施及其内容物视为废弃物,并依废弃物清理法清理之。

十八、本要点修正前已核准之设置单位。对于本要点修正新增规定应于本要点发布后1年内取得资格及完成改善。

十九、本要点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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