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函[2003]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林业局、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我区林业的定位和主要任务是生态环境建设,天然林的禁伐或采伐量的调减,使森工企业办学无资金来源。林场子校办学困难,拖欠教师工资情况严重,直接影响了林场子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当地政府没有把林场子校纳入本行政管辖区内统筹规划管理,出现林场学校和地方学校重复建设,交叉收费等教育资源浪费现象。
将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现和“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因此,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十分必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有关国营农林牧场所属学校剥离的决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自治区林业局所属巩留、昭苏、玛纳斯等林场子女学校整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林场子校教职工工资和其它办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统发范围,采取三年递减过渡的办法解决。每年所需资金约210万元(其中:昭苏林场子校77万元,巩留林场子校75万元,玛纳斯林场子校57万元),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由自治区财政拨所需经费总额的100%,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拨70%,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按30%给予补助。其它经费支出由林场子校所在州县财政解决。2006年8月起,全部经费由所在州县财政承担。
三、各林场子校的移交工作务于2003年新学期开学之前完成。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林场子校所在州县,为贯彻落实“两基”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切实保障林场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顺利完成林场子校的移交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