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将巩留林场子校等三所国有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函[2003]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林业局、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我区林业的定位和主要任务是生态环境建设,天然林的禁伐或采伐量的调减,使森工企业办学无资金来源。林场子校办学困难,拖欠教师工资情况严重,直接影响了林场子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当地政府没有把林场子校纳入本行政管辖区内统筹规划管理,出现林场学校和地方学校重复建设,交叉收费等教育资源浪费现象。
  将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现和“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因此,林场子校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十分必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有关国营农林牧场所属学校剥离的决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自治区林业局所属巩留、昭苏、玛纳斯等林场子女学校整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林场子校教职工工资和其它办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统发范围,采取三年递减过渡的办法解决。每年所需资金约210万元(其中:昭苏林场子校77万元,巩留林场子校75万元,玛纳斯林场子校57万元),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由自治区财政拨所需经费总额的100%,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拨70%,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按30%给予补助。其它经费支出由林场子校所在州县财政解决。2006年8月起,全部经费由所在州县财政承担。
  三、各林场子校的移交工作务于2003年新学期开学之前完成。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林场子校所在州县,为贯彻落实“两基”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切实保障林场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顺利完成林场子校的移交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