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3]37号
为维护郑州至少林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郑少高速)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完好,充分发挥该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郑少高速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郑少高速管理机构负责道路的养护、路政(含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收费、通信监控和经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违章车辆及交通事故,对造成高速公路路面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该路管理机构参与处理;勘查人员应迅速到达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处理完毕后由道路管理机构清理现场。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机动车外,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全挂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等危及道路、设施安全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原则上载运危险品或超限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郑少高速行驶;如有特殊情况,则须征得郑少高速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进入。驶入郑少高速的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示意行驶,禁止在郑少高速上试车、倒车、逆行、掉头、违章穿越中央分隔带、上下旅客、装卸货物,不准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撒物品;禁止在郑少高速行车道和超车道停车,故障车辆停车必须移入紧急停车带内,无法移入的车辆必须立即开启车辆示宽灯和尾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郑少高速管理机构报告。
三、因施工、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交通受阻时,郑少高速管理机构可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临时中断通行等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时,应当由公安交通和郑少高速管理机构共同公告。
四、郑少高速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未经郑少高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和拆除、移动郑少高速道路设施;不得在郑少高速两侧100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和广告。临时利用郑少高速及其设施的,应经郑少高速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支付占用费;损坏郑少高速及其设施的,须按规定及标准进行赔偿。
五、驶入郑少高速的车辆(收费标准规定的免征车辆除外),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入口取卡(券),出口交卡(券)”的收费方式。
六、郑少高速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郑少高速管理机构管好该路,并负责本辖区路段的治安管理。
七、爱护高速公路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本通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郑少高速的服务区由该路管理机构专营和管理。
九、本通告自200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