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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每年六月第三周确定为文物保护宣传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首次将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0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六月份的第三周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宣传周”。
  一、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力度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文化建设包括文物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从这个高度认识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区是一个文物资源十分丰富,独具地域、民族特色的地区,因此,重视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充分体现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区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对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的领导
  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是一项全社会的公众宣传活动,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尤其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人珍惜文物,人人爱护文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突出宣传主题,努力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
  新修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部大法,全面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是确保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地在开展文物保护宣传的过程中,要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大力倡导和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绳,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宣传活动一定要讲求实效,不走过场。要通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有影响力的、效果显著的各种文物宣传形式,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在形式和方法上,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图书、展览、讲座、现场咨询、悬挂标语、板报展览以及举办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声势和影响生动的开展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普及教育。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行业优势,面向公众展示文物精品和文物研究的成果,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和各族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我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步入法治轨道
  各级政府和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宣传周期间,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使依法保护文物成为公民的共识。同时,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提高依法保护文物,依法管理文物的水平。各级文物部门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面向公众的服务水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面向公众、服务公众的宗旨,从而广泛取得社会和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支持与参与,使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文物保护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宣传周活动,使我区的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法治的轨道,确保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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