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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6-23 生效日期: 1995-06-23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银行各级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和监督各级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县以下营业所主任)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加强人事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由上一级行总稽核领导,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实行下审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在下一级行行长任职期满,拟提拔、调动、任免之前,对其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稽核。任职期间,根据行长授权也可随时进行稽核。
  各级行人事部门要在下一级行行长任期届满或拟提拔、调动前适当时间通知稽核部门进行稽核。


  第四条 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是考核任用行长的重要程序,未经稽核,各级行长不得提拔、调动。


  第五条 稽核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稽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行长的经营管理工作实绩。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行的规章制度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经营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行长任职期间,每年经营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第八条 存贷款结构、质量是否有明显改善和提高。


  第九条 财务各项收入、支出是否合规、合理利润反映是否真实。


  第十条 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经济案件的发生情况及损失情况。


  第十二条 由外审机关、上级行和本行稽核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稽核行行长的要求而需要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十四条 各行确定稽核组的人员,制定稽核方案,报总稽核审查、行长批准后实施。
  稽核组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成;也可由稽核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稽核组要在稽核实施前3日向被稽核人及所在行(含营业所)送达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不提前发稽核通知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通过听取被稽核行长的述职报告、查阅有关资料、文件和帐表等方式进行稽核。必要时也可延伸到有关部门和向有关人员进行稽核调查。


  第十七条 稽核事项结束后,稽核组要向派出行行长和总稽核提出书面稽核报告,并附稽核评议书,对稽核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应同时抄送派出行人事部门,并进入行长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稽核报告上报前要由被稽核人签注意见。如被稽核人对稽核组的结论有异议,必须在稽核报告上注明,并可在稽核结束后的15日内向原稽核行的上一级行申请复议。上一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组成稽核组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通知被稽核人和原稽核行。


  第十九条 稽核发现的行长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责任的重大问题,经上级行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对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条 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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