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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验资,系指对各类企业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检查验证,包括对各类企业成立时的验资和开始经营后的定期和不定期验资。
本规则所称所有者权益,系指各类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或资本,下同)以及企业留存收益等积累基金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执行验资业务,并履行相应的法律和职业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来验证企业的资金、负债和投入资金等项目,并据以确定企业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性质和习惯的会计分类方法予以验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其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为了保证验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会计帐目不健全的被查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对于没有建立会计帐目,不能提供应有的验资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进行实地检查验证以前,首先提请其建立会计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被查验单位不建立会计帐目和不提供应有的验资资料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被查验单位所有者权益或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有错误,应当商请被查验单位改正或调整。经协商后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须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明确告知被查验单位予以纠正。被查验单位坚持不改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拒绝提供验资报告。
一、被查验单位以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凭证、帐目、报表、证书、文件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对验资结论构成影响的;
二、被查验单位对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检查的;
三、被查验单位坚持让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第九条 执行验资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对助理人员所执行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验资过程中须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独立性和工作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 验证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不论被查验单位规模大小,也不管其为何种经济性质,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验资人员均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合乎实际需要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验资委托,应当同委托人商定验资项目的性质、查验目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有无限制条件,以及双方的责任。必须时,还应当同委托人商定与委托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同委托人商定的委托意见,向被查验单位致送包含委托事项和有关要求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验资的性质、目的、范围和工作程序,要求查阅的文件、资料、实物和场地,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与其他专业人员的联系,验资报告的用途,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于实地进行验资前,应当了解被查验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批准文号、营业执照批准文号、组织机构状况、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并且应当随时掌握被查验单位基本情况的变化。本规则附录五列示了委托人基本情况表的参考格式。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中,其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等,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中关于查验程序的规定。但是,由于验资业务的工作范围和检查验证的广度不同于检查验证会计报表,对于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的程序,除了该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各款的规定外,其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简。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验证被查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时,除应当对记录投资来源及留存收益等的有关凭证、帐目和其他文件进行检验外,还应当对这些投资和权益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与形成全部资产有关的负债项目,分别进行检验,以确认所有者权益额的真实性。
若委托人只要求提供投入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在收集资金情况的有关证据时,可以从简执行本条一款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鉴于国家对各类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存在着差别,注册会计师在确认不同类型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时,可以对有关项目按其性质重新归类反映。本规则附录四列示了供参考的分类意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验资业务的执行过程,应当做出相应的记录,对重要事项取得确实的证据。并且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试行)》中有关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列入业务档案。
第四章 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于完成预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之后,认真研究所取得的资料和证据,形成验资结论,编制验资报告。
第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段落:第一段为“范围段”,叙述检查验证的范围和验资过程中遵守的法律依据。第二段为“意见段”,叙述验资结论,即注册会计师确认被查验单位所有者权益、所有者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等情况。新建企业的验资结论,还应当说明投资各方的出资是否遵守出资协议,影响出资的客观原因,有无违约行为等情况。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查验单位在所有者权益额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重大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一个“说明段”,叙述分歧原因、影响情况和注册会计师的确认理由。
本规则附录一列示了新建企业验资报告的参考格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验资报告除文字部分外,应当附有经检查验证后编制后《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及《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过程表》,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附有关项目的明细表。本规则附录二和附录三分别列示了上述两种表格的参考格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会计报表截止日和完成实地检查验证日之间发生的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影响验资结论的重要程度,在验资报告文字部分或另附说明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验资报告连同其附件,应当迳提供给委托人,毋需经其他任何部门、机关或单位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本单位施行的具体办法,但这些具体办法的内容,不应同本规则的要求相冲突。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具体办法,应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除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的验资,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可以比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一:
验资报告
(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贵单位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例》和《×××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及××单位(被查验单位名称,下同)《×××章程》第××条××款和董事会《×××决议》,并按照《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的规定,检查验证了××单位截止至一九××年×月×日的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与负债。
我们经过检查验证后确认,××单位截止至一九××年×月×日的投入资本额:人民币××××元(小写 .00);外币(写明外币种类,下同)××××元(小写 .00),外币汇率(1:XX),折合人民币××××元(小写 .00)。投入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00)。留存收益:人民币××元(小写 .00)。外币××元,折合人民币×××元(小写 .00)。因此,截止19××年×月×日,贵单位所有者权益额总计为:人民币××××元(小写 .00)。贵单位《×××合同》规定:××××方应投资人民币××××元(小写 .00),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方应投资外币××××元(小写 .00),折合人民币××××元(小写 .00)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实际投资:××××方投资人民币××××元(小写 .00)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方投资外币××××元(小写 .00),折合人民币××××元(小写 .00),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企业所有者各方无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00),负债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 .00)。有关具体情况,见本报告所附的截至一九××年×月×日《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及《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过程表》。
(如与被查验单位在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以及在所有者权益额和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重大异议,应在此位置加一“说明段”,叙述分歧意见及其影响情况,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确认理由。)
说明:由于各类企业财务规定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报告附件中列出的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分类及项目,仅系本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于所有者权益的最后认定,请贵单位提供给有关机关确定。
注册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一九××年×月×日
附录二:
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表
注会验 表: 被查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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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行次│确认数│ 项目 │行次│确认数
─────────┼──┼───┼─────────────┼──┼────
所有者权益(注册资│ │ │ │ │
本 ¥ 元) │ │ │资 产 │ │
─────────┼──┼───┤ 流动资产 │ │
投入资金(资本) │ │ │ 货币资金 │ │
×××× │ │ │ 应收及预付款 │ │
×××× │ │ │ 存货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专项资产 │ │
─────────┼──┼───┤ 长期投资 │ │
积累基金: │ │ │ 固定资产 │ │
权益类基金 │ │ │ 在建工程 │ │
未分配利润(权益部│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分) │ │ ├─────────────┼──┼────
│ │ │ 资产合计 │ │
│ │ ├─────────────┼──┼────
│ │ │负债 │ │
│ │ │ 流动负债 │ │
│ │ │ 其中:负债类基金 │ │
│ │ │ 未分配利润(负债部分) │ │
│ │ │ 长期负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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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负债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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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签章: 被查验单位签章:
说明:1.本表内各项目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确认意见分别填列。
2.“未分配利润”(权益部分)是指各类企业根据规定,应将未分配利润转作所有者权的数额。
3.“未分配利润”(负债部分)是指各类企业根据规定,应将未分配利润转作“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部分。
附录三:
所有者权益和资产、负债验证过程表
注会验 表: 被查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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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确认数 │检验计
类别 │明细科目│编报数├──┬─────────┬──┤算和确
│ │ │金额│ 合同规定比例 │实际│认过程
│ │ │ │ │比例│说明
────────┼────┼───┼──┼─────────┼──┼────
投入资金(资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积累基金 │ │ │ │ │ │
权益类基金 │××××│ │ │ │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
(权益部分) │××××│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
│××××│ │ │
资产 │××××│ │ │
│××××│ │ │
│××××│ │ │
│××××│ │ │
────────┴────┼───┼──┤
负债合计 │ │ │
─────────────┴───┴──┴─────────────────
编制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签章:
被查验单位签章:
附录四:
各类企业所有者权益及相关资产、负债归类的参考意见
(以国营工业企业、施工企业、商业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
一、所有者权益类项目
国营工业企业:固定基金<减:未冲转已完工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已减盘盈)、待核销基建支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后备基金、专用拨款、未留利润(所有者权益部分,简称权益部分,下同)
国营施工企业:固定基金<减:未冲转已完工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已减盘盈)、待核销基建支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专用拨款、特种基金(临时设施费部分)、未留利润(权益部分)
国营商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接受固定资金投资、接受流动资金投资、特种储备资金、国家固定资金<减:未冲转已完工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已减盘盈)、待核销基建支出>、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留利基金(减: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基金部分)、接受专用基金投资、专用拨款、未留利润(权益部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未分配利润
二、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
国营工业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国营施工企业:现金、结算户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国营商业企业:现金、现行存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金、银行存款
2.应收及预付款项
国营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未弥补亏损(应由国家弥补的部分)
国营施工企业:应收工程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货款、预付分包单位款、未弥补亏损(应由国家弥补的部分)、应收内部单位款、备用金
国营商业企业:委托银行收款、应收货款、预付货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待决应收款、未弥补亏损(应由国家弥补的部分)、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专用基金、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业务周转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交所得税、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
3.存货
国营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超储积压物资、发出商品(含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国营施工企业: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途材料、未完工程、临时设施、超储积压物资
国营商业企业: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产成品、外构成品、在产品、原材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包装物、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
4.其他流动资产
国营工业企业:待摊费用、待摊税金、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已减盘盈)、调进外汇价差
国营施工企业: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已减盘盈)、待转调进外汇价差
国营商业企业: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已减盘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待摊费用
5.专项资产
国营工业企业: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应收及暂付款
国营施工企业: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应收款
国营商业企业: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应收款
6.长期投资
国营工业企业:长期投资、有价证券
国营施工企业:长期投资、有价证券
国营商业企业:对外流动资金投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对外专用基金投资、有价证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长期投资
7.固定资产
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减:折旧)
国营施工企业:因定资产(减:折旧)
国营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减:折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减:折旧)
8.在建工程
国营工业企业:专项工程支出(减:未冲转已完工专项借款工程支出)
国营施工企业:专项工程支出(减:未冲转已完工专项借款工程支出)
国营商业企业:专项工程(减:未冲转已完工专用借款工程支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建工程
9.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国营工业企业:无形资产
国营施工企业:无形资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其他无形资产、开办费
三、负债类项目
1.流动负债
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预提费用、待扣税金、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未交税金、未交利润、其他未交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工资基金、大修理基金、专项未交款、应付及暂收款、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包括专用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等)、未留利润(负债部分)
国营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应付分包单位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未交利润、未交税金、未交教育费附加、职工福利基金、特种基金(劳动保险基金部分)、专项应付款、未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未交预算调节基金、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未留利润(负债部分)、大修理基金、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包括专用借款、基建借款,应付债券等)
国营商业企业:商品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专项储备借款、联营借款、预购定金借款、货到未付款、应付货款、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待扣税金、待处理财产收益、未交税金、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福利基金、工资基金、专项应付款、统筹退休基金、未留利润(负债部分)、大修理基金、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包括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企业留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基金部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未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及职工奖励基金、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银行借款、其他长期借款等)
2.长期负债(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部分)
国营工业企业: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
国营施工企业:专用借款、基建借款、应付债券
国营商业企业:基建借款、专用借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长期银行借款、其他长期借款
说明:1.上列项目仅系举例性质,具体项目要作具体分析,才能正确确定其分类。如在某些国营企业中,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应与待转固定基金相冲销。
2.本附录提供的分类意见,系根据国营工业企业、国营施工企业、国营商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报表项目列举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需编列的其他项目、或在对其他类型的企业进行验资时,可以参考本附录的分类方法进行归类。
附录五:
委托人基本情况表
注会验 表: (本表不向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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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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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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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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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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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批准文号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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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文号: │开始经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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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或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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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资本) │实际投入资金(资本)
投资人名称 ├──┬────────┼──┬───────┬────────
│金额│占注册资金 │金额│占应投入资金 │占注册资本
│ │(资本)总额% │ │(资本)%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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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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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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