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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28 生效日期: 1982-01-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布文号:
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一九七五年,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宽大释放并转业安置了全部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近几年来,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通过落实党的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和采取减刑、假释、清理老病残等措施,陆续处理了一批,但还没有全面进行清理。
  在目前情况下,继续宽大释放并转业安置在押的和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这样做,可以充分体现我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争取台湾早日回归祖国。在国际上,也将产生良好影响。   一、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
  (1)现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凡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处的,一律宽大释放,并给予公民权。因现行罪被判处,确有悔改表现需要减刑释放的,应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
  (2)现在劳改单位就业但没有转为正式职工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只要原是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处的,应一律予以转业安置。没有公民权的,给予公民权。已经批准转为正式职工并已取得公民权的,应视为已经作了安置。
  二、安置原则
  (1)对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在社会上分散安置。有家的回家,有条件投靠亲友的,允许投靠亲友。当地政府、社队或亲属,应当欢迎他们回去,并积极做好安置工作:有劳动能力的,酌情安排适当的工作或劳动,也可自谋职业;无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由家庭或亲友瞻养,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
  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劳改单位分别情况予以安置:有劳动能力的,由国家拨给劳动指标,转为正式工人或农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改单位养起来。
  对已在劳改单位安家的就业人员,转业后,原则上仍在劳改单位的就业场所安置,不再返回原籍。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回原籍安置。
  (2)对家居京、津、沪三大市的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要求回原籍的,要从严掌握。一般仍在劳改单位的就业场所安置,但是,对三种人(确属老病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属愿意接收瞻养,又有居住条件的;对台工作有较大作用的;家居郊区县的),可以准其回家。
  (3)对家居台湾,本人愿意回去的,准许回台湾,并发足路费,提供方便。本人要求去港澳或国外探亲、定居的,按正常手续办理。
  (4)被宽释和转业人员中有技术专长、劳改生产需要的,在本人自愿条件下,劳改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录用,并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
  (5)对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在政治上不得歧视,在经济上同工同酬。
  (6)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需要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之间直接联系处理。公安部进行必要的组织和协调。
  三、处理的方法步骤
  (1)对宽大释放在押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作出决定后,由公安劳改部门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发给释放证。释放时,每人发给一套适合时令的普通被服和一百元零用钱;回家的还要发足路费和粮票。
  (2)对转业安置的留场就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发给《转业证明书》。本人棉衣、棉被破烂,添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对回家转业安置的留场就业人员,要发足路费和粮票,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3)对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人员,应当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在宣布释放、转业时,可举行一次会餐,由有关负责人出席,以示欢送。对宽大释放的人员,有条件的可组织他们就地参观。
  (4)在步骤上,要有计划地分批地进行,先易后难,先处理宽大释放的,后处理转业安置的。落实一批,宣布一批,安置一批。全部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四、宣传问题
  为配合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可以做适当的前后衔接的宣传。
  五、经费开支
  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所需路费、被服费、零用钱、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由中央财政拔专款解决。所需物资,由当地各有关部门供给。所需社会救济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经费开支标准,由公安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此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公安部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对台办公室、新华社、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各负其责;地方的组织领导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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