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344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综理会务;置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担任,任期二年。委员会议以三个月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3条 本会设各组、室、中心,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组:关于市政工作之研究发展、民意调查、行政革新、为民服务之督导考核、出国报告审编、计算机数据处理及出版品管理等事项。
二、第二组:关于中长程计画及年度施政计画作业之推动、审议及汇编等事项。
三、第三组:关于公文时效、施政计画、重要方案之管制、考核与重要会议决议、首长指示事项之追踪管制及相关协调作业等事项。
四、联合服务中心:关于为民服务工作之推动、协调、列管及市政咨询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秘书室:关于公共关系、印信、采购、文书、档案、出纳、财产、事务管理等及其它不属于各组、中心事项。
第4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组长、主任、秘书、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组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主任委员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派员代理。
主任委员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员。
二、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会会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委员。
二、副主任委员。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组长。
六、主任。
七、秘书。
八、会计员。
九、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约聘专家学者,办理专门问题之研究;必要时并得委托学术研究机构办理。
第11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会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会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