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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9]25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以前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简易建仓贷款是为了解决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而产生临时仓容不足和暂时性仓库维修资金困难所发放的贷款。为了管好用好简易建仓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考核、落实贴息”的原则。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与条件

  第三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对象。简易建仓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用途。简易建仓贷款只能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搭建露天垛(棚)、整理地坪、维修现有仓库、修建晒台、维修烘干设施等,不得用于粮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条件。申请简易建仓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管理较好,有符合简易建仓贷款用途的资金需求和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
  (二)对新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财政贴息必须足额落实,按期到位,贴息时间与企业偿还简易建仓贷款时间一致;对企业原有简易建仓贷款到期后贴息资金不落实、企业又无能力偿还贷款利息的,原则上要重新落实老贷款的贴息后,才能发放新的简易建仓贷款;
  (三)按规定及时向开户行报送财务会计及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分别确定,一般为3年。
  确定企业简易建仓贷款期限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企业每年摊入粮食价格中的合理费用可用于收回简易建仓贷款的额度;
  (二)企业盈利水平,企业每年可以从经营利润中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
  (三)属于企业先支后收的仓库维修费用需要申请简易建仓贷款的,要考虑其费用来源渠道等。
  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信贷人员要通知借款企业按期归还贷款。企业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企业应提前10天提出展期申请,对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对财政部门不再继续给予贴息的或无正当展期理由的,不得办理展期并转入逾期贷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 简易建仓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贷款利息的计收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简易建仓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有条件的应采用抵押或担保贷款方式。
 
四、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申请。企业申请简易建仓贷款必须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借款用途、落实贴息、还款保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在受理企业的借款申请后,要派信贷员根据贷款条件进行调查,并写出是否可以贷款的调查报告。对可以贷款的企业,还要通知企业填写《借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贷款项目的申报。开户行信贷员对管辖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经过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和《借款申请书》,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开户行审批人签具意见后,将所辖企业简易建仓贷款项目进行汇总,并向上级行写出申请简易建仓贷款报告,同时附上项目清单和贷款企业的《借款申请书》。对需要省以下财政部门落实贴息的,要同时上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落实贴息的文件。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及贷款项目的下达。简易建仓贷款的审批,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分行,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由省级分行行长签批,也可由省级分行行长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签批。贷款审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具有借款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报告以及经下级行逐级审查、签字、盖章后的《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的贴息资金全程、足额落实,并具备落实贴息资金来源的有关文件;
  (三)审批额度限定在总行核定的简易建仓贷款规模之内。
  信贷部门对经审查批准的简易建仓贷款项目逐级下达到贷款项目的开户行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开户行接到上级行审查批准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项目通知后,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详细的用款计划,经审查同意,与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贷手续。
  简易建仓贷款的发放实行报账制。银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开户行先给企业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用作简易建仓项目的启动资金;然后根据企业实际的支出凭证并经信贷员审查核实签字后,企业才能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未经信贷员审查签字,柜台会计不得允许企业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简易建仓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使用的检查。简易建仓贷款发放后,在企业使用贷款的过程中和使用结束后,信贷员要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实际支出不符合简易建仓贷款规定用途的,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收回前期垫付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的收回。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期收回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本金应从企业销售利润中逐步收回,信贷人员在对企业回笼销售货款进行分割时,要根据借款合同逐步收回;对经营状况较好或其他来源资金较多的企业,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以提前收回未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利息,对财政予以补贴的贷款利息,从财政补贴款中收回;对财政补贴利息到期后贴息资金没有继续落实的,这部分利息应作为企业当期费用,摊入到企业粮食销售价格中,从企业销售货款中收回。
 
五、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总行专项安排。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需求计划和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经平衡后将简易建仓贷款计划下达到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负责落实贴息和贷款项目,贷款计划随同贷款项目一并下达实施。


  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要定期深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要定期向开户行报送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否则,银行要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况处以加息、罚息和停止新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十九条 贷款的核算与统计。对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一律在“简易建仓贷款”科目进行核算与管理,不得将其反映在其他科目中。


  第二十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收回再贷。简易建仓贷款收回后,由总行负责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平衡,按照本办法的贷款程序继续用于简易粮仓的建设。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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