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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691号
巴州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对电费和电度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巴计价[2003]6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2000)8号文件要求“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对于取消前电力企业收取的“两金”,供电部门应根据用户持有的“两金”收取有效凭证予以清退。
  特此签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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