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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3-12-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7976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7976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经济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加工出口区与工业区之开发及管理,协助中小企业健全发展,特设置经济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管理机关;其下分别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规定,设置加工出口区作业基金、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加工出口区作业基金收入。

三、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入。

五、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区作业基金支出。

二、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现职人员兼办之。

第6条 本部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设各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及核转。

二、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并汇整为本基金年度预、决算后核转。

三、下设各基金会计报告之汇办。

四、下设各基金开发及投资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下设各基金调整费率之核定或核转。

六、下设各基金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七、下设各基金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八、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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