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7976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7976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经济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加强加工出口区与工业区之开发及管理,协助中小企业健全发展,特设置经济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管理机关;其下分别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规定,设置加工出口区作业基金、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加工出口区作业基金收入。
三、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入。
五、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区作业基金支出。
二、工业区开发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现职人员兼办之。
第6条 本部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设各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及核转。
二、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并汇整为本基金年度预、决算后核转。
三、下设各基金会计报告之汇办。
四、下设各基金开发及投资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下设各基金调整费率之核定或核转。
六、下设各基金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七、下设各基金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八、下设各基金之监督、考核。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