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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5-12 生效日期: 1999-05-12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试点机构名单、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要报总行备案。


  六、各行在执行该试行办法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申请进行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按单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教育助学贷款是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项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与指定经销商(装修公司或学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教育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第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起,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之外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6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二)与经销商签定个人消费合同或协议。
  (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五)财产共有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六)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七)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消费贷款保险的书面承诺。
  (八)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公证费、有关保险费等存款凭证。
  (九)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办理贷款担保的,应当签订抵押、质押或保证合同。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还应当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贷款专用于个人消费,由贷款银行在认定交易实际发生后,直接将贷款和借款人已存入的首期付款、有关费用等划转到经销商(装修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贷款归还
  (一)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节假日顺延。首期还款时间为贷款发放次月20日。借款人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会计部门于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划收。
  (二)借款人可一次性提前还清所余的贷款本金。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利息。借款人退货时,应提交购销双方签字的退货凭据,由贷款银行从经销商处收回货款,扣除贷款本息,并视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三)贷款本息按以下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1.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n
          (1+月利率)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n
         (1+月利率) -1
  注:n=还款月数
  2.递减法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七条 贷款逾期处理
  (一)如果贷款银行于20日划收时发现借款人的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一期贷款本息的,不予划收。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即对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二)对逾期贷款按罚息利率(即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三)逾期部分的归还可以有两种方式:
  在每月的21日至24日内,借款人在存款账户存入足额款项(含利息),由贷款银行在25日划收;25日后存入的,由我行在下一个划款日划收,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间,我行仍向借款人计收利息。借款人到我行的营业部门交付现金,从交付欠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八条 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经常组织人员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的担保。贷款银行可以接受贷款所购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汽车消费贷款除外)。



    第二十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银行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或财产保险等,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规定要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资格:
  (一)贷款银行所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个人消费需求比较大。
  (二)贷款银行有较充足的信贷人员,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个人消费信贷及保险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信贷部门逐笔登记贷款的发放收回,分析测算贷款风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考核制度
  各级信贷部门必须建立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逐笔登记、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期限收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提足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一)贷款合同档案台账。贷款银行的信贷、会计部门负责对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合同文本、抵押登记许可证、收贷收息记录以及相关附件资料,实行编号登记成册存档。
  (二)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账。贷款银行要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执行情况按月进行监测,逐笔填列监测表,正确反映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占用情况。对不良贷款实行分类登记、考核,按月统计分析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三)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账。贷款银行信贷部门负责建立抵押物、质物登记台账,保管抵押物权证与抵质押登记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挤占贷款的。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约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银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个人消费贷款的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
  (一)贷款银行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的。
  (二)违反规定未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
  (三)贷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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