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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生猪屠宰环节收取废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720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收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促进废水的治理,减轻环境污染,经研究,并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现就生猪屠宰环节的废水排污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废水排污费收费标准,按每头2元的标准计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经营者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所收取的生猪屠宰废水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生猪屠宰废水排污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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