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720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收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促进废水的治理,减轻环境污染,经研究,并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现就生猪屠宰环节的废水排污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经营者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所收取的生猪屠宰废水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生猪屠宰废水排污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