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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8]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林业、治沙贷款,保证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保护、扩大及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增强林业发展后劲,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
  治沙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沙漠、戈壁、荒漠化土地和风沙化土地等特殊地域内兴办沙产业,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林业、治沙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择优扶持、贷款有借有还和银行自主审贷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林业贷款主要用于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育苗、育种、造林、中幼林抚育所需资金。
  (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林产品加工与发展多种经营所需资金。
  (四)林业科技进步和适应技术推广所需资金。



    第五条 治沙贷款主要用于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内以治沙为目的,确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生产经营项目。
  (一)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化肥、农药、汽油等所需资金。
  (二)治沙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机械、设备所需资金。
  (三)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发展沙产业,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开发生物、矿产、水土资源等所需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林业贷款限于林业系统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以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和个体造林经营者;治沙贷款对象包括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治沙造林经营者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或治沙工程发展规划,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所经营的山林或土地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三)承贷主体权属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5%~20%。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恪守信用,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款能力,能够按时还本付息。
  (六)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抵押(包括林木资产)。
  (七)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八)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联法规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1)营造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7年;(2)营造经济林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3)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林业、治沙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办理林业、治沙贷款必须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交如下材料: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户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调查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经办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形成贷款项目报批材料。
  (四)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对于选定的贷款项目,要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五)贷款审批。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各级行按授权审批贷款项目。确需变更的贷款项目,仍要按权限审批。
  (六)贷款发放。由经办行和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七)贷后检查。经办行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对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八)贷款收回。经办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九)总结评价。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林业、治沙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安排,不搞平均分配。贷款计划安排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产业部门建议、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沙区综合治理现状及发展潜力。
  (二)上年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三)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推荐,银行自主决策”的原则,在同级协调后,采取“双线上报”的方式逐级上报贷款项目计划。省级分行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报到总行。
  (二)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贷款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
  (三)各分行应按贷款审批权限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向上级行及时反馈信息,各级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治沙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分行要编制报表,反映贷款进度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和执行项目库。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五条 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监测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分行要在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项目实施情况一并报总行。总行每年要对分行林业、治沙贷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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