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金[2003]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少年儿童的平均身高有了较大的增长。为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游览参观点、文化娱乐等场所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动物园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由现行的1.1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1.3米以上(含1.3米,下同)的儿童购买成人票。
(二)文化娱乐场所的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由现行的1.1(或1.2)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的儿童免票,1.3米以上儿童可凭学生证享受半价优惠。
(三)游览参观点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由现行的1.1(或1.2)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儿童免票,1.3米以上的儿童均购买成人票。
二、下列场所不执行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
(一)艺术表演场所(剧场)继续执行原定1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1米以上儿童凭票入场的规定,儿童专场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网吧、迪厅、舞厅、歌舞厅等)属于儿童禁入的场所,不执行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
三、民航、铁路、公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儿童购票线身高最低标准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国家原定标准。
四、本通知之外的优惠办法,由经营单位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