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2 生效日期: 2003-05-0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新计发[2003]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最近在防治“非典”消毒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乱收费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3]23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情况,对我区防治“非典”工作中有关收费和价格问题强调如下:
  一、对车站、机场的候车、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共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车辆的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消毒,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防“非典”消毒,其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基础上,由委托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对营运和其它的交通工具进出我区以及地、州、市、县境和单位、社区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三、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交通营运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的相关人员强制推销与预防“非典”相关的用具、药品。

  四、自治区计委《对控制“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第1号)中规定的限价品种标准品价格必须按通告执行,非标准品价格按各地、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第1号通告中未公布的其它消毒液(剂)必须到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计委)备案,未经备案的将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对于部分与预防“非典”相关的其它商品,如:喷壶、紫外线灯、温度计等,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当地限价水平,并同时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六、各地对已经收取消毒费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力量进行清退。

  七、各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预防“非典”消毒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和收费监管力度。对防治“非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价格和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