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0 生效日期: 2001-06-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函[2001]621号

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海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琼林函(2001)46号)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费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琼财综函(20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镜框及相关各式申请表)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